粵民發〔2021〕3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13〕17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高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低保標準的調整應以維持當地居民基本生活必須的消費品支出為基礎,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科學測算,充分論證,并與相關民生政策標準合理銜接。2021年全省四類地區最低低保標準和補差水平增幅按不低于3.5%確定,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各地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要制訂并公布當地的城鄉低保標準,報省民政廳備案。
二、逐步縮小城鄉區域標準差距。各地統一制訂發布各縣(市、區)城鄉低保標準,不得低于省制訂的最低標準和當地現行標準。農村低保提標幅度不得低于城鎮,逐步縮小城鄉間、區域間差距,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統一低保標準。
三、確保上半年完成提標任務。各地要將完善城鄉低保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協同配合,及時研究落實,確保城鄉低保制度的平穩運行。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應當對未達標的月份按當地政策批準實施新標準當月的低保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21年新納保的低保對象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
附件: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表
廣東省民政廳
2021年3月10日
附件
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表
單位:元/人月
備注:1.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是指縣(市、區)當月城鄉低保資金支出(含分類施保)金額除以當月城鄉低保對象人數得出的月人均補差水 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現城鄉一體化的地區,農村補差水平應在該地區農村最低補差水平上適當提高。
來源:廣東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