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函〔2021〕58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及2021年省“十件民生實事”目標任務要求,切實保障特困人員合法權益,現就提高2021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供養標準。各地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按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于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的標準,以及民政部關于集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相統一的要求,同步制訂和發布當地2021年特困人員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標準,逐步縮小城鄉供養標準,并按程序報省民政廳備案。
二、及時足額發放供養資金。各地應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當地發布的2021年特困人員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標準,于每月20日前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金發放至個人賬戶、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金撥付至供養服務機構賬戶,并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補發工作。
三、切實加強供養資金監管。各地要運用信息系統,健全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資金發放臺賬,完善供養資金監管機制,定期對供養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并對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廣東省民政廳
2021年3月9日
來源:廣東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