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粵府〔2020〕1號)的規定,現將廣東省民政廳取消和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等4項權責清單事項(附件1);
二、原由我廳實施的6項權責清單事項(附件2)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就近實施。
特此公告。
廣東省民政廳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
取消事項清單
序號 | 類別 | 事項名稱 |
1 | 行政許可 |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
2 | 行政處罰 | 養老機構未依法履行變更、終止手續的;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的 |
3 | 行政檢查 | 監督檢查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等設立許可證載明事項的變化情況 |
4 | 其他行政權力 | 審查行業協會實施的有異議的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決定 |
附件2
重心下移事項清單
序號 | 類別 | 事項名稱 |
1 | 行政處罰 | 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 |
2 | 行政處罰 |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 |
3 | 行政處罰 | 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 |
4 | 行政處罰 |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行業協會名義開展活動的 |
5 | 行政處罰 |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
6 | 行政處罰 |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 |
7 | 行政處罰 | 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