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規字〔2020〕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廣東省加強兒童保障體系建設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民政廳
2020年6月5日
廣東省加強兒童保障體系建設的意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進一步健全我省兒童保障體系,推動兒童福利事業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生活保障
(一)完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根據全省城鎮和農村居民消費性支出增長幅度定期進行調整。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全部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二)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對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基本生活保障金發放標準與當地散居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相一致,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做好困境兒童分類保障。為困境兒童按規定落實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臨時救助政策。對符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兒童,按規定提供臨時食宿等基本生活救助。對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兒童,直接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不再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福利機構集中養育且具有廣東戶籍的孤兒年滿18周歲后,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認定為特困人員。
二、推進各類保障
(四)強化教育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要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適齡兒童及時入學和不失學。要進一步強化流入地政府責任,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圍,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按規定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落實全省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兩免一補”政策,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孤兒給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繼續實施“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和“南粵扶殘助學工程”。
(五)健全醫療保障。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孤兒醫療救助按照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執行。逐步提高重病、重殘兒童救助支付比例,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兒童給予醫療救助。下調困境兒童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提高報銷比例,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加強出生缺陷防控、兒童殘疾防治、疾病防治和健康教育指導。完善區域性兒童重癥救治體系,鼓勵社會慈善力量開展困境兒童慈善醫療救助項目。
(六)實施康復保障。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體系,不斷提升康復服務水平,優先保障殘疾兒童接受殘疾人康復服務。加強0-6歲殘疾兒童的早期篩查、手術治療、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搶救性康復工作。推動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推動孤兒非手術類救治、體檢和康復治療納入“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項目,逐步擴大受益孤殘兒童資助范圍。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康復服務設施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納入定點康復機構管理,逐步探索向社會散居殘疾孤兒和殘疾兒童提供服務。
(七)加強住房保障。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后,符合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條件或建檔立卡貧困戶無房戶住房安全保障條件的,優先予以保障;居住在城市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的,當地政府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持續開展“單親特困母親安居房”援助項目,對子女未成年、未就業、無勞動能力且住房困難的單親特困母親家庭予以資助。
三、落實監護責任
(八)強化家庭監護。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依法履行對兒童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兒童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教育、民政、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部門和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加強對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
(九)落實臨時監護。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等部門要對其進行教育訓誡,并要求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監護人暫無法履行監護責任或喪失監護能力的,要按照有關法律要求責令其他法定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或者確定受委托監護人,確保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對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護等有需要的兒童,可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并由公安機關采取多種方式聯系監護人或確定委托監護人,履行臨時監護責任一般不超過一年。
(十)履行兜底監護。對于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兒童,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蹤且沒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兒童,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沒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四、加強關愛保護
(十一)定期走訪排查。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翔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實行動態管理、精準施策,對監護困境兒童落實“一對一”幫扶。
(十二)落實強制報告。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兒童失蹤、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向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個人或向公安機關投訴、反映或舉報的,應及時給予表揚獎勵。
(十三)注重精神關懷。教育行政部門要支持和指導中小學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幫助學生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系和親情交流。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
(十四)強化風險防范。堅持底線思維,壓實各級風險責任,防范化解兒童保障領域重大風險。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對收留撫養孤棄兒童的民間機構全面排查。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參照相關規定)應按照《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嚴格落實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防控、生活照料、醫療康復、崗位安全、值班巡查、檔案管理、強制報告、應急管理、進出登記等要求,對在機構外就醫、就學、康復、家庭寄養的兒童,嚴格按照規定做好標準評估、協議簽訂、實地走訪和檔案管理等。
五、提升服務能力
(十五)加強機構建設。穩步推進各級兒童福利機構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和轉型升級,因地制宜優化兒童福利機構區域布局,提升兒童福利機構養、治、康、教一體化服務水平,開展公辦兒童福利機構改革試點,探索開展區域性集中養育。對于已設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推進其向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轉型;對于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推進整合現有資源,明確救助管理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他合適的實體機構承擔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力爭到2022年底實現全省各(縣、區)未成年救助保護機構全覆蓋。持續推進“兒童之家”建設,為兒童提供常態化的關愛服務。支持廣州建設兒童綜合康復中心,支持深圳打造基層兒童關愛服務先行示范區。
(十六)充實工作力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明確工作人員負責兒童關愛服務工作;加大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社會工作等專業技術崗位開發力度;指導鄉鎮(街道)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作為基層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重要力量。兒童福利機構的教職工按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將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特殊教育教師、醫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推動兒童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與薪酬待遇掛鉤。推進廣東社工“雙百計劃”深入實施,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關愛幫扶。
(十七)發動社會參與。發揮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優勢和示范帶動作用,廣泛開展適合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加強對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導和培訓幫扶。鼓勵各地孵化和培育兒童服務類、社會工作類等社會組織,引導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積極參與兒童關愛保護。
六、健全保障機制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積極推進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建設,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納入脫貧攻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明確目標任務,層層分解任務,壓實工作責任。積極推動完善兒童福利、未成年人保護、家庭教育、兒童收養等方面的制度規范,為兒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健全各級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建立完善工作考核機制,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綜合評估工作。
(十九)加強資金保障。各地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做好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和相關工作經費保障。推動政府購買服務,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納入有關部門政府購買服務具體項目目錄,重點購買走訪核查、熱線運行、監護評估、精準幫扶、政策宣傳、業務培訓、家庭探訪、社工督導等關愛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兒童關愛服務,為精神關懷缺失、遭受家庭創傷等兒童提供人際調適、精神慰藉、心理疏導等專業性關愛服務。
(二十)搭建信息平臺。整合兒童福利業務信息系統,將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監護、救助、關愛服務等各項工作納入網絡化、體系化軌道,實現錄入、審批、核對、統計、分析、決策、監控和信息公開的一體化和標準化。通過加強各部門信息共享和信息比對,將“減證便民”落到實處。
本文件由廣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來源:廣東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