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社管函〔2019〕234號
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關于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會組織: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9年10月22日頒布,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條例》順利貫徹實施,現結合社會組織的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大意義
《條例》是我國優化營商環境領域的第一部專門性行政法規,是國家對近年來優化營商環境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是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對于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以及各地的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具有重大意義。各全省性社會組織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深刻領會和準確把握《條例》的基本內容和精神實質,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將《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二、深入開展《條例》的學習和宣傳
《條例》涉及領域廣,系統性、專業性強,規定中涉及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切身利益,作為社會組織要服務好會員企業,加強行業協調,促進行業發展,必須把《條例》各項規定悟深吃透,認真對照《條例》有關要求,以最快速度、最實舉措把《條例》各項內容落到實處,提高服務意識、提升服務水平,切實增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推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能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同時,利用運用微信平臺、APP等新媒體向會員和廣大市場實體開展宣傳,增強社會各界對《條例》內容的知曉度。要把《條例》學習宣傳工作納入社會組織服務全過程,努力營造人人參與營商環境建設的良好氛圍。
三、持續深入推進涉企收費工作,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助力全省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各全省性社會組織要結合這次貫徹實施《條例》契機,結合近年來清理規范社會組織涉企收費的相關政策文件,把清理規范涉企收費工作作為當前首要任務抓緊抓好。一是規范會費管理。各全省性社會組織尤其是行業協會商會不得重復收取會費;會費標準必須調整為4檔及以下,同一會費檔次不得再細分不同標準。二是規范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各全省性社會組織應按照《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關于經營者義務的相關規定和自愿有償服務的原則,在宗旨和業務范圍內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規范相關收費行為。不得強行服務或強制收費。三是規范發展會員行為。各全省性社會組織要堅持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不得依托政府部門、利用壟斷優勢和行業影響力強制或變相強制入會、阻礙退會。四是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各全省性社會組織要嚴格遵守《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報批,且不得收取任何相關費用。
各全省性社會組織貫徹實施《條例》工作中有關情況,及時書面報送省社會組織管理局。
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