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11〕6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殯葬服務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加強社會建設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深化我省殯葬改革,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殯葬需求,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殯葬權益,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殯葬基本服務保障制度
(一)逐步實現殯葬基本服務均等化。自2011年7月1日起,對全省五保戶、城鄉低保對象和生活困難的優撫對象以及城市“三無”人員去世的,由政府免費提供殯葬基本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的原則,適當擴大免費提供殯葬基本服務對象范圍,逐步實現殯葬基本服務均等化。
(二)規范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和標準。殯葬基本服務應包括遺體接運(普通殯葬專用車)、遺體存放(不超過3天)、遺體告別(小型告別廳)、遺體火化(普通火化爐)和骨灰寄存(10年以內)等項目,其服務執行民政部《殯儀接待服務》、《遺體保存服務》、《遺體告別服務》、《遺體火化服務》、《骨灰寄存服務》等有關行業標準。
殯儀館(火葬場)在提供殯葬基本服務項目的基礎上,可提供選擇性殯葬服務項目,滿足不同層次居民多樣性的殯葬需求。選擇性殯葬服務要強化市場準入、建立行業規范,以自愿選擇、公平協商、市場運作、政府監管為原則。
(三)加強殯葬服務價格管理。殯葬服務收費,既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又要規范選擇性殯葬服務及喪葬用品價格形成機制,實行標準化殯葬基本服務。殯儀館(火葬場)提供的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訂;選擇性服務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市、縣物價部門制訂。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喪葬用品銷售等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并依法加強監管。
二、完善殯葬公共設施規劃建設
(四)加快部分地區殯儀館(火葬場)建設。人口較多、尚未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的地區要加快殯儀館(火葬場)建設,優化殯葬設施布局,完善殯葬服務網絡,滿足群眾基本殯葬需求。應建未建殯儀館(火葬場)的縣(市),必須于2012年底前全部建成殯儀館(火葬場),所在地地級以上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做好殯儀館(火葬場)選址工作,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省可集中現有用于殯儀館(火葬場)建設的專項資金,加大補助力度,對上述縣(市)今年9月底前申報、12月底前動工的殯儀館(火葬場)項目予以專項補助。
(五)推進火化設施改造升級。推動殯儀館(火葬場)節能減排,重點對落后火化設施設備進行更新改造,推廣使用環保節能型火化爐,實行節能減排,減少環境污染。
(六)優化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規劃建設。科學規劃、優先建設骨灰樓堂,加快推進公益性骨灰樓堂建設,滿足群眾存放骨灰及拜祭需求。不鼓勵以墓葬方式安放骨灰,一些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農村地區,經批準可以行政村為單位規劃建設公益性生態公墓,但必須同時在鎮或行政村興建公益性骨灰樓堂,或由若干個行政村共建一個公益性骨灰樓堂,滿足群眾的不同層次需求。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要求。
(七)移風易俗,鼓勵樹葬、海葬等。大力加強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引導群眾轉變傳統喪葬觀念,樹立文明節儉辦喪新風。積極推廣樹葬、海葬等節地葬法,逐步改變以骨灰占地墓葬為主的局面,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各市、縣要在地理位置適中、環境良好的生態林區設置永久性樹葬區,并相應配套完善公共交通設施,定期或不定期免費為群眾提供骨灰樹葬服務活動。交通不便的山區可以鎮或行政村等為單位劃定樹葬區域,免費供群眾以撒散、深埋不留墳頭等方式安置骨灰。樹葬區一律作為生態公益林,按規定對林農給予財政補貼,并采取措施切實加強保護,不得改變林地用途。樹葬區內可提供必要的追思紀念場所,滿足親屬緬懷先人、慎終追遠的愿望和需求。
沿海地區要科學規劃,在適宜水域設定骨灰海葬區,每年組織開展不少于兩次的免費骨灰海葬活動,并頒發紀念證書。可在風景秀麗、交通便利的海濱地區建立海葬紀念設施,為親屬提供緬懷追思場所。沒有條件建立紀念場所的,要在當地公墓、殯儀館建立紀念碑(墻)或設立紀念冊,方便親屬追思先人。
三、規范經營性公墓建設管理
(八)嚴格經營性公墓審批。按照《廣東省公墓建設總體規劃(2011-2020年)》,加強經營性公墓審批建設管理。列入《廣東省公墓建設總體規劃(2011-2020年)》的經營性公墓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公墓經營權。每座新建經營性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20公頃,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區要嚴格控制經營性公墓數量,每座新建經營性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5公頃。申請建設公墓,必須提供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查意見,涉及林地的必須同時提供林業部門的審查意見。對于在殯葬改革初期批準建設,尚未辦理土地、工商等審批手續的經營性公墓,要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九)限定墓地(穴)最大面積。嚴格執行公墓墓地(穴)占地面積標準,杜絕超面積大墓,維護社會公平。埋葬骨灰的單人墓或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政策允許土葬的遺體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墓地(穴)使用期限按規定執行。
(十)提高生態墓地比例。經營性公墓內應劃出一定區域,實行樹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節地葬法。新建經營性公墓實行節地葬法的比例,珠江三角洲地區應不少于50%,其他地區不少于40%。現有經營性公墓中尚未開發的墓區采用節地葬法的比例,珠江三角洲地區應不少于40%,其他地區不少于30%。
(十一)規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購買)行為。經營性公墓必須憑死亡證等合法證明出租(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嚴禁炒買炒賣,違者民政部門不予核發公墓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不予年檢。在省民政廳等九部門《轉發民政部等八部委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粵民福〔2009〕4號)印發之前已租用(購買)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而未使用的,須提供有效證明并經經營性公墓服務機構核準同意后,允許其直系親屬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去世后使用。租用(購買)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后放棄使用權的,由經營性公墓服務機構有償收回,嚴禁私自轉讓。
(十二)加強服務收費管理。經營性公墓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當地物價部門制訂,其中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出租(售)收費應按年度計算,收費年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違反價格管理規定出租(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經營性公墓應充分考慮廣大中低收入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中低價位骨灰存放格位出租(售)。
四、切實落實保障措施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建立推進殯葬基本公共服務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殯葬服務工作的協調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把殯葬服務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不斷深化殯葬改革,完善殯葬服務體系,提高殯葬服務質量。要進一步理順殯葬職責關系,逐步實現管理與經營分離、監督與經辦分開、管所分設。
(十四)加大經費投入。各地要將殯葬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規定落實基本公共殯葬服務經費,其中五保戶去世后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按現行財政經費渠道解決;城鄉低保對象去世后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按現行財政經費渠道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中統一安排,維持省、市、縣各級低保費用的承擔比例;生活困難的優撫對象去世后,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由家屬向逝者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資助,經批準后納入財政優撫經費中安排;城市“三無”人員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及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費用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予以安排。落實殯葬事業單位經費,對殯儀館(火葬場)按規定安排財政資金,未納入財政供養的殯儀館(火葬場),可采取“養事代替養人”的辦法由財政安排一定費用給予補助。拓寬經費投入渠道,經營性公墓用地出讓所得納入財政管理,專項用于公益性殯葬服務設施建設。
(十五)完善配套政策。由省民政廳于今年6月底前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公布五保戶等低收入群體免費殯葬基本服務具體實施辦法,并重新修訂經營性公墓年檢制度,完善殯葬管理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將強化殯葬基本服務納入考核范圍。由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于6月底前制訂公布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標準。各地要按照本意見精神抓緊制訂相應實施辦法。
(十六)嚴格執法檢查。民政部門要牽頭會同國土資源、林業、物價、工商等部門,采取聯合執法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對各類殯葬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民政部門要嚴肅查處違規實行土葬和出租(售)經營性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等行為;國土資源、林業部門要嚴肅查處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墳等行為;物價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按規定公示和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工商部門要嚴肅查處非法銷售殯葬用品、無照從事殯葬服務等違法行為。
(十七)加大宣傳力度。要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新聞媒體,結合每年殯葬改革宣傳月活動,廣泛宣傳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措施,總結推廣各地強化殯葬基本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經驗。
(十八)加強監督考核。各地要結合每年殯葬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工作,加強對本地區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年年底前,各地要將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情況書面報省民政廳,由省民政廳匯總報省政府。省政府將根據情況適時組織省有關部門對全省強化殯葬基本服務工作進行檢查,對工作不力、不能滿足群眾基本殯葬需求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