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省楊村社會福利院、省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為規范我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進一步加強養老機構規范化和標準化管理,全面提升養老機構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充分發揮等級養老機構的示范引領作用,根據《民政部關于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13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8〕3號)和《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要求,現組織開展我省2022年度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參評要求
(一)參評條件
經民政部門備案或養老機構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近三年內未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刑事處罰;未列入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遵守老年人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護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未發生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滿足《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實施指南》基本條件要求。
(二)申報材料
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設立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企業法人登記證或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機構簡介(主要包括機構基本情況、組織機構圖、服務內容、人員配備、所獲榮譽和獎項等);《廣東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請表》(附件1);《廣東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自評表》(附件2);養老機構須提供經批復的服務項目許可證復印件。
二、評選流程
(一)一、二星級養老機構評定工作由省民政廳聯合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組織實施(評估、認定、證書牌匾發放);三、四、五星級養老機構評定工作由省民政廳組織實施(評估、認定、證書牌匾發放);
(二)縣(區)民政局對養老機構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真實完整地將材料報上級民政部門審核;
(三)評定機構從評定專家庫隨機抽取評定專家,按專業分工組成現場評估工作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養老機構實施現場評估;
(四)評定委員會對現場評估結果進行評審認定,省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對評定結果進行審核認定;
(五)省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公示評定結果,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授予等級評定證書和牌匾(由省民政廳統一制作);
(六)在公示期內對結果有異議的養老機構可向省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提出復核申請,省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三、時間安排
(一)報名審核階段:2月6日-2月24日。
(二)實地評審階段:3月1日-3月31日。
(三)公示認定階段:4月1日-4月15日。
四、監督管理
(一)等級管理
等級有效期為3年,自頒發證書之日起計算。養老機構獲得評定后,可在有效期內展示和使用等級證書和牌匾,禁止出現偽造、涂改、出借等級證書和牌匾的行為,禁止展示和使用過期等級證書和牌匾。等級到期、變更后,原有等級證書和牌匾由發放單位收回。拒不退回(換)的,由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二)監督引導
各級民政部門加強對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評定組織、評定專家、回避制度、評定程序、評定等級、紀律執行等方面情況的審查和監督,暢通監督舉報渠道,確保評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省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對評定結果進行抽查,對公示有異議的養老機構進行實地復核,抽查和復核的總體比率不低于年度參評機構總數的5%,抽查和復核結論為最終評定結論。
養老機構在等級有效期內應接受各級民政部門隨機抽查,發生以下情況的,取消并收回證書和牌匾,被取消星級的養老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等級評定。
1.違反客觀公正原則,串通評定專家或機構,影響評定公正性,致使評定結果失實的;
2.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重大風險隱患被責令停業整頓的;
3.存在欺老虐老行為的;
4.存在非法集資等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5.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實施聯合懲戒或者被列入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的;
6.發生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五、工作要求
各養老機構可參照《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實施指南》(見附件1)進行自評,填寫廣東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申請表(見附件2)和廣東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自評表(見附件3),按要求申報。各級民政部門要審驗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在廣東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申請表上填寫推薦意見。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于2023年2月24日前將本地申報星級評定的材料(一式兩份)報省民政廳養老服務處(郵箱mzt_meichuan@gd.gov.cn)。省民政廳擬于2023年3月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符合申請星級評定基本條件的養老機構進行實地評估,實地評估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附件:1.《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實施指南》.doc
2.廣東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申請表.doc
3.廣東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自評表.doc
廣東省民政廳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