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修改后的人口計生法規定,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國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三、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貧困地區”修改為“欠發達地區”。
四、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五、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六、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國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國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國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十一、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刪去第四款,將第五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十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將其中的“獎勵”修改為“獎勵和社會保障”,“較大的市”修改為“設區的市、自治州”。
十四、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十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刪去第四項中的“或者社會撫養費”,將“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九、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
二十、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二十一、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中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第一處“計劃生育”修改為“衛生健康”,刪去“衛生”;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條,將其中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將其中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8月20日,圍繞此次修法有關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級巡視員張桂龍回答了記者提問。
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修改人口計生法答記者問
問
此次修改人口計生法有哪些重大意義?
答:人口計生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時進行了修改。這部法律施行以來,對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口問題,根據我國人口發展變化形勢,作出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重大決策,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此次修改人口計生法,就是在這一大的時代背景下進行的。
適應我國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優化生育政策,增強生育政策包容性,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提出,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三孩生育政策。
此次修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運用法治方式保障人口發展戰略目標順利實現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客觀需要。
問
此次重點圍繞哪些方面對人口計生法進行了修改?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立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重點圍繞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等進行修改,同時完善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的保障。
問
在優化生育政策方面,此次修法重點在哪些方面作出規定?
答:在優化生育政策方面,此次修法重點在以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這是此次修法的核心內容之一。
二是規定國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三是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提倡適齡婚育,有利于形成良好社會氛圍。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此次修改也在法律中予以體現。
同時,此次修法刪除了原來有關社會撫養費征收、計劃生育證明等與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不適應的規定。
問
在完善積極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此次修法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為解決群眾生育、養育、教育的后顧之憂,修改后的人口計生法作出了以下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是國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法律對主要的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作出規定,有利于引導各級政府提升公共服務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破解“生不起”“養不起”的矛盾,解決群眾后顧之憂。
二是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此次修法根據今后一段時期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目標,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時,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 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三是促進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建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這樣的規定有利于鞏固和拓展母嬰設施建設成果,有助于建立健全母嬰設施建設的長效機制,在全社會形成愛母愛嬰的氛圍,支持母乳喂養,保障母嬰權益。
四是加強嬰幼兒照護支持與指導。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這些規定有利于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化、規范化發展。同時,此次修法還增加“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的規定,倡導夫妻共同承擔育兒責任,增強家庭育兒能力。
五是積極促進優生優育。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及決定關于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有關要求,此次修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問
在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方面,此次修法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重要體現,是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決定的重要措施。
此次修法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的計劃生育家庭,在現行法律規定獎勵扶助措施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一是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二是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問
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公布施行后,為保障法律實施,有關方面需要開展哪些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有關方面應當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有關方面要以本次修法為契機,積極組織宣傳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各項政策舉措,通過多種形式對法律有關規定進行解讀,在全社會營造支持生育、促進生育、優生優育、適齡婚育的良好氛圍。
二是做好法律貫徹實施。各有關方面要通過加強法律實施,形成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持續推動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各項舉措落到實處,組織實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為廣大有生育意愿的群眾創造積極、寬松、方便的生育環境。
三是做好配套法規政策制度建設。近期,有關方面圍繞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正在抓緊開展有關法規政策的立改廢工作。建議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積極推進有關配套制度建設,各地也要做好政策銜接,盡快對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確保修改后的人口計生法的各項規定落實到位、執行到位。同時,及時評估法律法規政策實施效果,總結經驗,推動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各項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不斷完善。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