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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民政局

經中央批準,印發《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布時間: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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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經中央批準,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印發《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國評組發〔2022〕3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適用范圍、申報條件、審批機制、程序要求、禁止情形、監管體制、違規處置、榮譽撤銷等作出全面規定,為加強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開展提供了制度遵循。

全文公布如下

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加強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根據《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和《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主辦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三條 社會組織開展的下列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一)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責任制考核;

       (二)屬于業務性質的展示交流、人才評價、技能評定、水平評價、信用評價、技術成果評定、學術評議、論文匯編、認證認可、質量分級等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以及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等進行的認定評定;

       (三)行業、領域統計數據信息發布;

       (四)體育比賽、技能競賽等比賽競賽;

       (五)以本單位內設機構及人員為評選對象的評比達標表彰。

       社會組織開展前款第一至三項活動不得以授予稱號、頒授獎章、發布排行榜等方式變相開展評比達標表彰;開展前款第四項活動不得在比賽、競賽項目設置外再頒授任何其他名義的獎項。

第四條 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非營利性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開展,堅持以精神激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

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堅持嚴格審批、總量控制、合理設置、注重實效的原則,實行目錄管理。

第五條 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審批制度。審批權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變相下放。

       黨中央、國務院負責審批全國性社會組織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具體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負責審批地方性社會組織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將地方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設立、調整或者變更情況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第六條 申請設立、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社會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運作規范,組織機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

       (二)最近2次年度檢查均為合格(實施年度工作報告制度的社會組織除外),且有效期內的社會組織評估結果為4A及以上;

       (三)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會計核算,有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所必需的經費;

       (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處罰;

       (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的處理。

第七條 社會組織設立、調整或者變更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項目對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具有積極作用和重要意義;

       (二)項目名稱與評選內容相符合,評選范圍與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地域相一致;

       (三)項目獎項、規模和周期設置科學合理,常設項目一般每5年開展1次,原則上不設置子項目;

       (四)項目評選條件嚴格、程序規范、方法科學,體現公開公平公正;

       (五)項目經費來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社會組織申請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申報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主辦單位、理由依據、活動周期、評選范圍、參評總數、評選名額、獎項設置、評選條件、評選程序、獎勵辦法、經費來源和表彰形式等。同時附主辦單位組織章程及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九條 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以下簡稱雙重管理)的全國性社會組織申請設立、調整或變更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由業務主管單位按歸口分別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申請。

       直接登記和脫鉤后的全國性社會組織申請設立、調整或變更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報行業管理部門同意后,由行業管理部門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研究提出審核意見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

第十條 全國性社會組織設立、調整或者變更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請。

       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以下簡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每年原則上對社會組織申報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進行一次集中審核。

第十一條 全國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審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重管理的全國性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申請,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辦理;直接登記和脫鉤后全國性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申請,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受理;

       (二)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研究提出初審意見;

       (三)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集中審核提出 擬批復意見,并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將審核意見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后,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批復申報單位;

       (五)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審批結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審批,可以參照以上程序。

第十二條 調整或者變更已經批準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名稱、主辦單位、活動周期、評選范圍、評選名額、獎項設置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批準不得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二)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不得面向各級黨委、政府或黨政機關開展,一般不以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為評選對象;

       (四)嚴格按照所批準的申報內容開展,不得擅自改變或設置子項目;

       (五)全國性社會組織不得要求地方性社會組織配套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地方性社會組織不得借助全國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新增或變相新增項目;

       (六)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七)不得與營利性組織合作開展或者委托營利性組織開展,未經批準不得與境外組織合作開展;

       (八)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獎項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組織名稱或符合有關規定;

       (九)應當將評選辦法和評選結果等向社會進行公開,按照有關規定不公開的除外;

       (十)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情況應當納入年度工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經批準設有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社會組織,在開展活動前應制定工作方案,并將工作方案及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材料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辦公室備案;

       (二)印發通知。向有關方面印發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通知,并向社會公開,同時成立評審工作委員會負責具體工作;

       (三)推薦評審。有關方面提出符合條件的評選對象,并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評審工作委員會組織進行評審;

       (四)征求意見。評選對象涉及企業及其負責人的,征求生態環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評選對象涉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按管理權限征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

       (五)公示。評審工作委員會將評選對象面向社會進行公示;

       (六)決定。社會組織發布評比達標表彰決定,對評選對象頒發獎章、獎牌、證書等;

       (七)備案。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結束后,及時將評選結果報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同時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辦公室負責編制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搭建查詢和公示平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監督。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的監督。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接受表彰獎勵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及紀檢監察、宣傳、網信、公安、市場監管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社會組織遵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五、六、十項的有關情況進行監督審查。

       社會組織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開展活動、消除影響,并將相關情形作為年檢結論和等級評估的重要參考;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納入社會組織信用記錄;必要時,可以向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建議撤銷已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

第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社會組織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所審查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開展進行指導和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認定、制止、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四、七、八、九項的,由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開展活動、消除影響、公開曝光,并將處理情況通報登記管理機關。必要時,可以向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建議撤銷已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

第十九條 社會組織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由相關管理部門對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有違紀違規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宣傳和網信部門負責對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新聞宣傳工作的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未經審核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一律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宣傳報道。對違規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進行宣傳報道的,由宣傳和網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統籌對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監督,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予以撤銷:

       (一)申報時弄虛作假的;

       (二)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社會公眾反映比較強烈的;

       (三)對推動工作失去實際意義的;

       (四)連續兩個周期未開展的;

       (五)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撤銷的。

       社會組織存在前款第一、二項情形之一的,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取消其5年內申請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和評優評先資格。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設有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社會組織,本辦法實施時不符合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條件的,應于5年內達到相應要求;本辦法實施5年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或者出現不符合規定條件滿5年的,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予以撤銷項目。

第二十三條 表彰獎勵獲得者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影響惡劣的,或者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表彰的,應當撤銷其所獲表彰獎勵。由表彰獎勵的授予主體負責作出撤銷決定,收回其證書、獎章、獎牌等,撤銷因獲得表彰而享有的相應待遇,追繳其所獲獎金等物質獎勵,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 社會組織按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開展的科學技術獎勵,經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后,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納入省級工作部門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限額內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訂具體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6日施行。2012年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印發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國評組發〔2012〕2號)同時廢止。


文稿來源:“中國社會組織動態”政務微信

轉自:廣東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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