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訂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對原《程序規定》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改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程序作出了較大修改,如增加了立案程序,細化了法制審核程序,明確了處罰案件辦理時限,完善了回避制度和聽證程序等。為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的有關精神和要求,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完善行政處罰程序,有必要對《程序規定》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程序規定》共7章53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全面落實了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要求”。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程序規定》一是增加了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的要求;二是規定了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三是列明了適用法制審核的具體情形,對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二)明確了執法人員資格要求以及回避制度。
一是對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資格、人數、執法證件等作出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二是細化了回避情形,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三是明確對回避申請應當依法審查,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三)完善了調查取證方式。
一是增加了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對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二是增加并細化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復制件的提取方式,如收集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品、照片、錄像、副本、節錄本,由證據提供人核對無誤后注明與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同時簽名或者蓋章;三是對現場筆錄的制作提出了要求,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能簽名、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
(四)修改了關于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的規定。
一是延長了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的期限,由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變更為五個工作日;二是擴大了聽證的適用范圍,登記管理機關擬作出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吊銷登記證書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三是明確了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并結合聽證筆錄作出決定;四是明確了陳述申辯應予采納的情形,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采納;五是增加了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處罰的規定。
(五)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類型。
對于以下四類案件,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一是擬給予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的;二是擬限期停止活動的;三是擬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的;四是其他情節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六)增加了關于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的規定。
增加了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定。同時考慮到部分疑難復雜案件在九十日內難以辦結的情況,規定了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或者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批準延期的情形,并將聽證、公告、審計和檢測、鑒定等時間排除在案件辦理期限外。
(七)完善了關于罰沒款執行的規定。
一是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的情形,將罰款變更為罰沒款;二是豐富了罰沒款支付方式,增加了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的規定;三是增加了關于延期、分期繳納罰沒款的規定,明確了當事人提出延期、分期繳納罰沒款申請的方式、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程序、告知當事人的方式等。
(八)豐富了關于送達的規定。
一是增加了向自然人、其他組織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規定;二是簡便了留置送達程序,增加了可以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來實現留置送達的規定;三是豐富了送達方式,增加了關于電子方式送達法律文書的規定,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可以采用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四是細化了公告送達方式,可以在報紙或者登記管理機關門戶網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來源:中國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