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16〕14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切實保障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解決城鄉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城鄉特困人員基本需求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充分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將我省農村五保供養、城市“三無”人員救濟等制度整合并完善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全面建立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范、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托底供養。強化政府托底保障職責,為城鄉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和殯葬服務等方面保障,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建立健全救助供養標準自然增長和救助供養服務全面落實長效機制,確保城鄉特困人員共享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成果。
2.堅持屬地管理。強化政府職責,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強化管理服務和資金保障,為特困人員提供規范、適度的救助供養服務。
3.堅持城鄉統籌。健全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管理體制,在政策目標、資金籌集、對象范圍、供養標準、經辦服務等方面實現城鄉統籌,確保城鄉特困人員都能獲得救助供養服務。
4.堅持適度保障。科學合理制定救助供養標準,做到供養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救助供養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實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保基本、全覆蓋、可持續。
5.堅持社會參與。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以及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服務和幫扶,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制度內容
(一)對象范圍。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1.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殘疾等級為重度殘疾(一、二級)的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視為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財產認定標準的,視為無生活來源。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均無履行義務能力。法定義務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該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全日制在校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殘疾等級被評定為重度殘疾(一、二級)的殘疾人;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家庭財產認定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財產認定標準的。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內,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二)辦理程序。
申請程序。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申請人應簽署《申請特困供養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積極做好主動發現、協助申請、延伸服務等工作。
受理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申請人簽署《申請特困供養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的2個工作日內,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所有項目均符合規定及認定標準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并在生成核對報告的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應當在生成核對報告的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
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申請人提出異議的2個工作日內重新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
審核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逐一入戶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將調查核實結果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大廳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于公示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并將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員會成員、村(居)民代表等參加。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申請人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入戶調查核實。
審批程序。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隨機抽查核實,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大廳進行公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在作出審批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公示后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發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從公示結束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
終止程序。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
1.已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3.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特困人員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定期復核,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入戶調查。
特困供養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三)救助供養內容及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通過實物或者按照基本生活標準發放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各縣(市、區)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民政廳備案。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按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于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各地原則上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采取發放服務券(代金券、代金卡)形式予以保障。照料護理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在考慮當地實際的基礎上,參照當地日常生活照料、住院護理水平確定、公布,并報省民政廳備案。
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予以全額救助。開展為特困供養人員購買商業保險工作,減輕特困人員政策范圍外的醫療支出負擔。
提供住房救助。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家庭住房狀況由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并公示,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方式優先給予住房救助。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家庭住房狀況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調查核實并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經審批決定納入住房救助范圍的,優先納入當地農村危房改造計劃。特困人員住房救助標準和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在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基礎上確定和公布。
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除按省有關政策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外,其余必要喪葬費用按照特困人員6個月基本生活供養標準從基本生活供養資金中核銷。
教育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標準,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確定、公布。
(四)救助供養形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分散供養。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集中供養。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做好協調工作,充分利用資源,統籌安排當地集中供養計劃,原則上應當為所有生活不能自理且有意愿的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供養服務機構管理。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供養服務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條件的,應依法申辦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建立健全供養服務機構內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有條件的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可設立醫務室或者護理站。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備工作人員,其中直接服務于特困人員的醫護及服務人員總數與生活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員數之比應達到1:10,與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員數之比應達到1:3,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配備專業社會工作者。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機制。
各地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將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強化其托底保障功能,進一步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切實履行統籌規劃、資金投入、工作條件保障和監督檢查責任。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重點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設,推動相關標準體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設,實行特困人員“一人一檔案”,提升管理服務的精細化水平;要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工作的績效評價,不斷完善工作制度。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相關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納入相關專項規劃,支持供養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
(二)加強制度銜接。
各地要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困境兒童保障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三)強化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將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并重點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各地要通過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救助資金統籌力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完善救助供養資金發放機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四)全面推進社會參與。
積極采取措施,在特困供養人員認定、照料護理、供養服務以及機構建設等方面,全面推進群眾團體、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重點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推進供養服務機構建設。
(五)加強監督管理。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列入監督督辦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在資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違紀違法行為。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特困人員認定的條件、程序、供養標準以及資金使用等情況,應當及時、全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社會發現、舉報、揭露的問題,要及時據實予以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
省民政廳、財政廳要加強對國發〔2016〕14號文和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來源:廣東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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