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民政局 |
清民救〔2016〕27號
清遠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清遠市特困人員
供養服務 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民政局: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文件精神、落實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民發〔2016〕77號) 的工作部署,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激發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活力,提高供養機構管理服務水平,滿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市民政局決定在全市開展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工作。現制定《清遠市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摸清底數,掌握實情,科學制定本級方案,切實抓好落實,大力加快推進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進程,各縣(市、區)要在《方案》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將本地區具體實施方案、社會化改革領導小組成立情況以及第一階段改革試點名單,匯總上報市民政局備案。
附件:
1.清遠市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實施方案
2.清遠市民政局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清遠市民政局
2016年7月10日
(聯系人及電話:楊芳,3364151)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報:省民政廳
清遠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6年7月10日印發
附件1
清遠市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公建民營
社會化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執行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民發〔2016〕77號) 的工作部署,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激發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活力,提高供養機構管理服務水平,滿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現制定我市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實施方案如下:
一、改革目標
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25號)文件精神為指導,大力推進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激發敬老院、福利院、養老院等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供養機構”)活力,創新服務供給方式,強化管理服務能力,實現供養機構轉型升級,切實保障特困人員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使特困人員生存有尊嚴、生計有保障、生活有盼頭,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二、基本原則
(一)履行托底,盤活資源,保持資產國有性質不變。供養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要優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的集中供養需求,切實履行機構托底功能。要大力引進社會資本,切實加大資金投入,盤活機構閑置資源,為社會失智、失能以及高齡老年人提供優質服務,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做到產權清晰,保持土地、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性質不變,運營方不得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貸款,防止資產流失。
(二)保留原有編制,配齊專業人員。運營方需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按規定配齊工作人員,確保管理隊伍穩定。并確保現有公辦管理隊伍穩定,原在編管理人員繼續在院內擔任原有職務,其管理職責由負責具體事務管理轉變為對運營方的服務和履約進行監管,進一步厘清雙方權責,提高管理效率;運營方要配置專業護理設施,引進優秀護理人才,確保護理隊伍穩定,原有在編或聘用護理隊伍需保持不變,由運營機構提供專業培訓,提升他們的護理服務水平和工資福利待遇;優先安排原住院老人入住機構,確保原在院老人穩定。
(三)提升軟硬件水平,加強運營管理。要加強設施設備維護、更新、改造,提升基礎設施設備硬件環境;加強護理隊伍培訓,提高隊伍素質,提升護理專業水平;開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樣化供養服務,豐富信息化服務手段,提升服務質量,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及社會失能、失智以及高齡老人打造安享晚年的幸福樂園。
三、改革范疇
現有、在建和新建的公辦敬老院、養老院、福利院、光榮院、綜合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等民政供養服務機構,符合公建民營條件的,都應當納入改革范圍。原則上,公辦區域性敬老院全部納入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其它公辦民政供養服務機構納入改革范疇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交通條件較便利。供養機構位于交通便捷之處,緊鄰中心城區或交通干道,具有較好可達性。
(二)土地資源有規模。供養機構具備一定規模的土地資源,并且有改擴建發展空間。
(三)開展服務有基礎。供養機構床位數量較多,或有部分閑置床位,存在一定程度的資源空余。
(四)社會養老有需求。周邊高齡老人,特別是失能、失智老人有意愿入住供養機構養老,有較強的剛性市場需求。
(五)用地權屬較明確。供養機構已完成或已基本具備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條件。
以上第(一)至(四)項為必備條件,第(五)項是同等情況下,優先納入改革范疇的條件。
四、總體規劃
從2016年起,已建成、在建或新建的區域性敬老院,以及具備條件的其他公辦民政供養服務機構,統一推行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各級民政部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明確民政部門監管職責,落實運營方服務責任,切實為特困人員等民政供養對象提供優質供養和護理服務。到2016年,我市供養機構實現公建民營改革比例達到5%;2017年達到20%;至2018年,供養機構實現公建民營改革比例達到25%以上,供養床位總數達到4500張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達到60%以上,具備條 件的縣(市、區)至少申報1所符合條件的試點單位。確保完成民政廳制定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考核指標。
五、具體要求
至2018年底,公建民營供養機構經升級改造后,要符合《廣東省養老機構規范化建設指引》(粵民福〔2012〕33號)有關規定,具備以下條件:
(一)適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居住的硬件環境。
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由運營方按照《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進行供養機構基礎設施改造和設備配套,平均每張床位投入升級改造資金不低于5萬元。合理劃分生活、娛樂、康復等功能區域;配備必要的生活照顧、餐飲服務、醫療保健、文體娛樂、康復護理、心理疏導、臨終關懷等配套設施設備;機構內公共建筑、出入口、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設施以及衛生間和休息室等部位,要提供安全、便利的無障礙設施條件。
(二)滿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供養需求的軟件服務。
根據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的身心特點,切實為其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營養膳食、康復護理、養生保健、休閑娛樂、親情溝通、精神慰藉等綜合服務,保障特困人員精神和物質生活需求。
(三)與供養對象規模相適應的專業管理服務隊伍。
運營方管理負責人要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接受過專門訓練,并至少有1名具有中級以上衛生技術職稱。機構內服務于特困人員的醫護及服務人員總數與入住的生活能自理特困人員數量比例達到1:10以內,與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數量比例達到1:3以內。機構內護理工作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90%以上。有條件的地方,要重點培養和引進醫生、護士、康復醫師、康復治療師、社會工作者等具有崗位資質的專業人員。
六、工作步驟
(一)確定試點及實施改革階段(2016年-2017年)。
根據省民政廳統籌推進供養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步驟,市民政局組織改革試點申報工作。各縣(市、區)在認真摸查掌握本地區供養機構基本情況,擇優推薦試點單位。市局根據各地申報情況,經實地調研后確定改革試點名單上報省廳。被省廳確定為試點單位的,縣(市、區)民政局要在1個月內上報社會化改革具體方案,明確落實措施和完成時限。至2016年底,全市至少啟動5家供養機構公建民營試點工作。2017年,由省、市民政部門指導各試點單位全面完成改革任務,升級改造床位達到4000張,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達到30%。
(二)經驗推廣階段(2018年)。
加強工作指導,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碰到的困難和問題,總結經驗,積極培育,將符合一定條件的供養機構及時納入改革范疇,切實做到成熟一個改革一個,加快社會化改革進程。至2018年底,原則上具備條件的縣(市、區)至少有一家公建民營試點供養機構,全面完成總體規劃目標。
七、實施方式
供養機構產權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公建民營。其中,市屬供養機構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縣(市、區)屬供養機構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組織實施;街道(鄉鎮)屬供養機構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指導下,由街道(鄉鎮)組織實施。供養機構實施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采取公開招投標與品牌機構連鎖運營的方式推進。在確定試點階段,原則上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運營管理機構;在實施改革階段,可探索將符合條件的供養機構直接委托給在我省連鎖運營10家以上且取得明顯成效的運營管理機構,推動供養機構標準化、專業化、連鎖化運營。
(一)公開招投標。按照“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供養機構運營方。投標人應是依法成立、具有與承接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服務團隊和注冊資金,且無違法記錄的企業法人或社會組織。招投標書內容要明確優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等民政對象的入住需求、國有資產不流失、養老用途不改變、服務水平明顯提升等內容。
(二)品牌機構連鎖運營。按照最優原則,在上級民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即市屬供養機構由省廳,縣(市、區)屬供養機構由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街道(鄉鎮)屬供養機構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指導,供養機構產權單位可直接選取社會影響力較高、品牌知名度廣泛、標準化服務體系完備、具有專業護理服務團隊和雄厚資金保障,并已投入運營管理的供養機構成效明顯的企業法人或社會組織為運營機構。產權單位與運營機構達成合作意向后,運營機構需提供供養機構的規劃發展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機構章程、運營策略、管理制度、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管理服務團隊組成、經費投入使用計劃,以及服務保障和接受監管承諾等,產權單位據此召開專家論證會,對運營機構提供的規劃發展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最終確定運營機構。
(三)簽訂合同。確定運營管理者后,由供養機構產權單位與運營機構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簽訂租賃運營合同。租賃運營合同內容要明確雙方(或三方,即監管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機構服務定位及作為公辦供養機構保障基本、兜底線的職責;明確國有資產、社會資本的歸屬和管理;明確運營主體應承擔的職責和合同期內應達到的目標;明確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及管理服務措施;明確服務監管主體、方式及要求;明確退出機制等。產權單位要與運營機構協議確定接收原在院老人入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入住比例及針對特困人員的收費標準,保持機構的公益性質。合同簽訂后,產權單位要將合同文本、運營機構法人信息及有關資料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四)運營監管。
1.資產管理。在項目委托前,各地要對機構的全部資產進行清產核資、造冊登記。運營機構在合同期內負責日常耗損性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修繕,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不得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貸款。
2.服務管理。運營機構要依法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并嚴格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執行。運營機構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對象、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經營收支等內容。
3.定期考核。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機構的管理、經費投入、收費標準、工作人員待遇、供養服務質量、公眾評議等內容開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責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4.收費監管。特困人員收費標準由產權單位和運營機構協議制定,確保不高于當地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發揮公辦供養機構托底保障功能。失能、失智以及高齡社會老人的收費標準,由運營機構自行按規定制定,實行市場化運營,但要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公辦供養機構的公益性。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發改、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機構收費監管,規范收費行為。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民政局建立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各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日常辦公室設在社會救助科。各地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各地領導小組成立情況以及實施方案上報市局備案。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工作列入年度民政重點工作考核體系。
(二)推進機構建設。
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25號文件要求,利用現有敬老院場地或鄉鎮撤并后空置的學校、政府辦公場所等資源,通過改建、擴建、置換等方法,加快推進區域性敬老院建設。對床位總數不足30張、入住老人不足10人,且未取得消防資質的鄉鎮敬老院的運營情況進行認真研判,視情采取撤銷關閉措施,妥善安排原在院老人就近入住具備接收條件的敬老院,實現平穩過渡。
(三)落實扶持政策。
產權單位要免收租金或象征性收取租金,按政策規定的最高年限與運營機構簽訂租賃運營合同,優先與投入較大、成效突出的運營機構續約,適當延長租賃時間,以鼓勵、支持、引導運營機構參與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實行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的供養機構按規定享受政府購買服務、稅費減免、運營補貼、投融資等扶持政策。在取得省級對公建民營供養機構予以政策和資金扶持以外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加大對供養機構的資金投入,協調財政部門將特困人員供養經費及時足額轉入供養機構,用于支付入住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服務費用。
(四)依法運營管理。
公建民營供養機構責任主體要認真履行合同。產權單位要積極協助運營機構落實扶持政策,發揮好監管和服務作用。運營機構獨立承擔運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等法律責任,依法依規運營管理。產權單位和民政部門發現運營機構有違規行為的,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對國有資產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并終止租賃運營合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建立評估機制。
實施運營機構評估結果和委托運營聯動機制,產權單位主管部門對運營機構組織開展評估工作,重點評估服務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滿意度等情況,評估結果作為優先委托及自動續約的條件。
(六)強化督促檢查。
試點被省廳確定以后,市民政局建立月通報制度,每月將各縣(市、區)供養機構公建民營改革情況匯總上報,由省民政廳向全省通報,確保政策落地。建立專項督查制度,由領導小組帶隊,定期或不定期在全省開展督促檢查工作,對創新開展工作、行動迅速、成效明顯的,給予通報表揚;對工作推進遲緩、措施不力的,由省廳主要負責人約談各地民政部門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切實抓好落實。
附件2
清遠市民政局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公建民營
社會化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吳耿淡 局長
副組長:陳宇翔 副局長
鐘劍明 副局長
王先慶 副局長
成 員:張 征 救災和社會救助科副科長
石學忠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科長
陳麗萍 計財科副科長
湯宏文 優撫科科長
陳曉勤 老齡辦主任
領導小組日常辦公室設在救災和社會救助科,領導小組成員由以上局領導和科室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局領導和科室主要負責同志如有變動,則由接管或繼任人自然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