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民政局關于發布2016年全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13〕17號)和《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發布2016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16〕64號)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公布我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全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各地對未達標的月份按當地政府批準實施新標準當月的低保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16年新保的低保戶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當地的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各地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當地城鄉低保最低標準,不得低于市發布的城鄉低保最低標準,不得低于當地現行的城鄉低保最低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
附件:2016年全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
清遠市民政局
2016年5月27日
附件
2016年全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表
單位:元/人月
城鄉低保標準 | 城鄉低保補差水平 | ||
城鎮 | 農村 | 城鎮 | 農村 |
485 | 335 | 418 | 190 |
備注:1.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是指縣(市、區)當月城鄉低保資金支出金額分別除以當月城鄉低保對象人數得出的月人均補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現城鄉一體化的地區,農村補差水平在該地區農村最低補差水平上適當提高。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省民政廳辦公室,市直已開通公文交換的副處以上單位。
清遠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