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民政局 |
清民福〔2014〕12號
關于印發《清遠市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
商事登記改革生產裝配后續監管
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市轄區民政局,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清遠市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清遠市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
清遠市民政局
2014年6月5日
清遠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4年6月5日印
清遠市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
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我市關于推行商事登記改革的工作精神,做好商事登記改革后續市場監管,根據《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工作部署,以及《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精神,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工作原則
按照市委關于高水平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的目標,明細責任、協同監管、整合資源、依法對目前全市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進行監管,不斷完善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平臺、部門協同機制、后續監管手段與行政審批體系,防止清遠市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在商事改革過程中出現監管缺位和監管力度減弱的情況,努力構建我市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二、工作機制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省有關文件及我市要求,市民政局對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進行資格認定,并承擔相關監管責任。
(二)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屬于商事主體資格設立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事項。其資格許可由民政部門批準,其管理和監督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部門負責。市民政局對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承擔后續監管責任。
(三)市民政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商事主體提出的企業資格認定申請分別不同情形作出處理。
(四)市民政局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認為需要對專用設備和工具清單、場地使用功能等情況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五)市民政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資格認定的決定。予以認定的,發給《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證書》。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建立相關數據比對機制,定期開展相關數據比對工作,對涉及市場監管的數據進行及時匯整,并分類匹配與交叉核對,對需要辦理的相應行政審批進行有效查核,及時發現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缺失與漏洞,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七)在對商事主體進行現場檢查時,對與本部門監管直接相關的各項行政審批辦理情況,均應做好核查與登記,一旦發現相關行政審批未辦理、有效期滿或已被撤銷、吊銷、注銷等情況,要在監管記錄中注明。
(八)市民政局對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承擔權責一致的市場監管責任。在行使對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行政審批的同時,加強對其監督管理。堅持以定期抽查和暗訪相結合,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前往各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完善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年度報告制度,督促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依法依規運營。
(九)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市民政局聯合工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查處,告知并督促其及時辦理相關許可,認真實施后續監管職責。
三、協同機制
(一)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有以下情形的,由民政部門依法負責查處,工商部門應依法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未取得民政部門核發的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證書,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資格認定證書,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對取得民政部門核發的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證書的企業,本局在行政審批或牽頭管理的同時,牽頭監管和查處該企業有無違法經營行為。
(三)積極配合市、縣牽頭組織的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對發現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屬于民政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及時組織查處。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和協調,齊抓共管,形成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合力。
四、保障措施
(一)對企業無證進行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行為的查處,應當遵循疏導與制止、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文明執法。在處罰無證經營時,應當告知其辦理行政審批,引導其領取企業資格或經營許可證。
(二)依照《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有關規定,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進行資格認定時,由市民政部門或受權的縣級民政部門督促其限期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市民政局舉報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市民政局一經接到舉報,將及時認真調查核實,并依法查處。
(四)本辦法的責任分工:分管領導副局長負責全面的指導和統籌工作,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民政局及相關部門負責配合落實。組織各縣(市、區)民政局相關工作人員學習本辦法,明確具體操作要求,確保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市民政局相關事項審批時限的公開承諾: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