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要求,結合實際,現就我省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相關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合理確定救助標準,最大限度減輕困難群眾醫療支出負擔;加強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實現求助便捷、救助及時和“一站式”即時結算,提高醫療救助管理服務水平;強化部門協作,鼓勵社會參與,形成醫療救助工作合力。2016年,粵東西北地區醫療救助水平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珠三角地區達到全國前列;2017年,醫療救助體系進一步完善,力爭全省醫療救助水平達到全國前列;2018年全面構建科學規范、運行高效,與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與基本醫療保險和社會慈善事業相銜接、覆蓋城鄉的醫療救助體系。
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
(一)統籌城鄉醫療救助。各地要在整合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基礎上,按規定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原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分設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未進行合并的,要立即合并,統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核算,實現城鄉政策目標、資金籌集、對象范圍、救助標準、救助程序等統一,確保城鄉困難群眾獲取醫療救助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醫療救助對象。1.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限于本地戶籍人口)。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作為重點救助對象,并逐步將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戶籍所在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下,且家庭財產總值低于當地規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難群眾(以下統稱低收入救助對象),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納入救助范圍。2.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限于本地戶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條件的持本地居住證的常住人口)。當年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疾病和診治門診特定項目,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可支配總收入的60%,且家庭資產總值低于戶口所在地規定上限的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收入型和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訂。
(三)資助參保費用。對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不低于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給予資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開展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購買商業保險工作,減輕困難群眾政策范圍外的醫療支出負擔。具體資助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研究制訂。
(四)規范門診救助。門診救助的重點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負費用較高的醫療救助對象。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全面納入門診救助范圍,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門診救助資金可由供養機構統籌管理使用。衛生計生部門已經明確診療路徑、能夠通過門診治療的病種,可采取單病種付費等方式開展門診救助。要逐步擴大門診救助的對象范圍和救助水平,門診救助的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救助對象需求等實際情況研究制訂。
(五)完善住院救助。對重點救助對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民政部門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先由其個人支付,對超過家庭負擔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規醫療費用范圍主要參照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關規定確定。對已明確臨床診療路徑的重特大疾病病種,可采取按病種付費等方式給予救助。加大對重病、重殘兒童、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病人以及婦女乳腺癌和宮頸癌、戈謝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一)提高救助水平。
1.重點救助對象救助比例。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門診和住院合規醫療費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給予救助,特困供養人員按照100%的比例給予救助。
2.其他對象救助比例。低收入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醫療救助參照不低于70%的比例執行,并逐步提高對重病、重殘和兒童的救助比例。
3.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比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比例參照基本醫療救助比例執行,即核減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按所屬對象類別進行確定。各地可綜合考慮患病家庭負擔能力、個人自負費用、當地籌資情況等因素,分類分段設置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原則上重點救助對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高于其他救助對象;同一類救助對象,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數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各地要逐步提高醫療救助封頂線年度最高限額,具體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救助對象實際需求等情況確定。
(二)降低救助門檻。
1.減免押金。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減免重點救助對象住院押金,及時給予救治;醫療救助經辦機構要及時確認重點救助對象,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可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額度的預付資金,方便重點救助對象就醫。
2.降低醫療救助起付線。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取消救助起付線;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起付線與大病保險相銜接。
3.加快異地結算。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縣域異地醫院就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應按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結合醫保異地就醫工作的推進,積極探索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異地就醫費用結算機制。
四、健全工作機制
(一)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各地要根據救助對象數量、患病率、救助標準、醫藥費用增長情況,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報銷水平等,科學測算醫療救助資金需求,加大財政投入,鼓勵和引導社會捐贈。各地要根據測算的資金需求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足額安排本級財政醫療救助基金,并納入年度預算。
(二)全面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進一步完善省、市、縣三級“一站式”信息化管理系統,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系統與醫療保險結算系統實現無縫對接,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等信息管理平臺互聯互享。完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資金墊付和財政預撥機制,由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直接支付給定點醫療服務機構。
(三)加強與相關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保險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的有效銜接,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作機制,確保救助對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100%,確保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享受醫療救助。
(四)健全資金監管機制。省加大對各地籌資和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和考核力度,確保做到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民政部門牽頭建立工作督查常態機制,結合底線民生保障工作進行督查或開展專項督查,通過信息化平臺對醫療救助工作任務落實情況、資金籌集、撥付進度、醫療救助水平、“一站式”結算等情況每月通報一次,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效益低的地方,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要及時在全省通報,并在下一年度扣減省補助資金。
(五)健全救助服務監管機制。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及商業保險機構做好對醫療服務行為質量的監督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對違反合作協議,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造成醫療救助基金流失或浪費的,終止定點合作協議,取消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加大對醫療救助實時監控力度,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等情況網上實時查詢,定期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監督。
(六)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機制。依托廣東省底線民生信息化核對管理系統,建立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民政部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打造救助資源與救助需求信息對接平臺,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等之間的銜接機制,實現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社會服務信息的對接、共享和匹配。根據困難群眾個人意愿,及時將經過社會救助后仍有困難的救助對象,向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轉介,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同時向審計等有關部門開放。
(七)強化政策宣傳。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政務微博等多種媒體,全方位宣傳醫療救助政策,突出亮點、熱點,回應社會關注。在各鄉鎮(街道)的社會救助服務窗口,發放醫療救助宣傳冊子和政策指引,方便困難群眾求助。匯總整合社會救助和慈善服務的政策、項目和資源,通過多種渠道進行廣泛宣傳,便于有需要的社會公眾尋求幫助。
五、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細化工作措施,明確進度安排,落實管理責任,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督促檢查,務求取得實效。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基層經辦機構和能力建設,配備必要工作人員,做到事有人管、責有人負,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充分發揮各地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各級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保險監管等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做好醫療救助方案設計、政策制訂調整等工作。各地要將醫療救助工作作為底線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內容一并納入政府政績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