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自2015年1月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6年來為70多萬人次困難群眾提供救助。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近日,《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新修訂印發,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辦法》共9章32條,重點突出“凡困必幫、有難必救、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特點,適當拓寬臨時救助對象范圍和認定條件。《辦法》明確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支出型和急難型兩類,進一步細化救助程序、方式和標準等內容,“急難型救助”先行救助后辦手續重時效,“支出型救助”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入戶調查抓規范;并明確了個人臨時救助標準。此外,在全省范圍內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確保在受助人遭遇交通事故、突發急病、意外受重傷等緊急情況時,能第一時間實施救助。
■救助對象:分為支出型和急難型
非戶籍常住人口納入臨時救助范圍
《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在粵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后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辦法》首次明確將“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護的”申請人,歸入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臨時救助緊急程序。
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對象適用一般程序,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緊急程序。對于支出型救助申請,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則上不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 臨時救助人均標準:
一般不低于2個月城鎮低保標準
小額救助審批更便捷
《辦法》明確,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應當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有效身份證,填寫家庭基本情況并書面授權查詢核對。
臨時救助人均標準原則上不低于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小額臨時救助,即金額不超過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審批發放。
救助對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擬發放臨時救助金額超過當地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的,可由縣級以上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額度。
臨時救助的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合理確定,向社會公布,并適時調整。
■在全省范圍內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
《辦法》明確,開展臨時救助的方式有三種: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轉介服務。其中,各地要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臨時救助金及時發放到位。
《辦法》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以發放急難型救助和小額救助,提高資金發放效率和臨時救助及時性。對于小額救助,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當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提升小額救助的標準。
《辦法》還提出,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中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慈善組織,廣泛動員慈善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工作;鼓勵、引導慈善組織建立專項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轉介的個案,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
來源:廣東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