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主管單位)關于同意(社會團體)成立登記并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函(參考文本)
民政廳:
(社會團體)發起人申請該社會團體成立登記并由(單位名稱)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經研究,我單位予以同意(見附件)?,F出具如下意見:
一、成立(社會團體)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意見。業務主管單位就其職能涵蓋該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進行說明;就成立該社會團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說明。若該社會團體跨領域、跨行業以及業務寬泛、不易界定,或者存在業務范圍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全省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就此進一步說明。
二、對申請成立登記材料的審查意見。我單位對發起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了認真審核,認為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符合本單位對所屬社會團體成立登記審查標準,具體審查意見如下:
關于(社會團體)中建立中國共產黨組織的工作方案的審查意見;
關于(社會團體)名稱合規性的審查意見;
關于(社會團體)章程合規性的審查意見;
關于發起人在(社會團體)業務范圍和活動領域內具有社會認知的代表性的審查意見;
關于(社會團體)擬任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
關于(社會團體)會員廣泛性的審查意見;
需要說明的其他審查意見。
三、關于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意見。我單位作為(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將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法規政策要求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附件:關于同意作為(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復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關于同意作為(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復(參考文本)
(社會團體)發起人:
你們關于申請我單位作業務主管單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單位同意作為由你們發起成立的(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請發起人依法向民政廳申請成立登記。
發起人在省民政廳批準成立登記前,不得以擬成立社會團體名義開展與發起無關的活動,禁止向非特定對象發布籌備和籌款信息,否則將依法追究發起人責任。
此復。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