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法人
申請成立登記事先告知書
(示范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登記 (名稱)告知如下:
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法人是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捐助法人,屬于非營利法人。出資人投入的開辦資金屬于捐贈資金。
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資產。資金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
清遠市民政局
年 月 日
舉辦者(蓋章或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