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主管單位)關于同意(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登記并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函
(參考文本)
廣東省民政廳: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人申請該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登記并由我廳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經研究,我廳(我單位)予以同意(見附件)。現出具如下意見:
一、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意見。業務主管單位就其職能涵蓋該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范圍進行說明;就成立該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說明。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跨領域、跨行業以及業務寬泛、不易界定的,業務主管單位就此進一步說明。
二、對申請成立登記材料的審查意見。我廳(我單位)對發起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了認真審核,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本單位對所屬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登記審查標準。具體審查意見如下:
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建立中國共產黨組織的工作方案的審查意見;
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合規性的審查意見;
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合規性的審查意見;
關于發起人在(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范圍和活動領域內具有社會認知的代表性的審查意見;
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擬任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
需要說明的其他審查意見。
三、關于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意見。我廳(我單位)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將嚴格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附件:關于同意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復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關于同意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復
(參考文本)
(民辦非企業單位)發起人:
你們關于申請我廳(我單位)作業務主管單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廳(我單位)同意作為由你們發起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請發起人依法向省民政廳申請成立登記。
發起人在省民政廳批準成立登記前,不得以擬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與發起無關的活動,禁止向非特定對象發布籌備和籌款信息,否則將依法追究發起人責任。
此復。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