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離婚
通常選擇簽訂離婚協議來約定
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重要問題
在離婚協議中寫明
“孩子歸我,以后不需要你養”
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真的養不起了能反悔嗎
01 案情回顧 王某甲父親王某、母親劉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29日在菏澤市巨野縣民政局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婚生男孩王某甲(2013年11月25日出生)撫養權歸父親王某所有,劉某某不承擔撫養費,但享有探視權。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王某甲的生活費、教育費等相關費用一直由王某自行承擔。后王某甲以物價上漲,王某工作不穩,收入沒有保障,無力承擔其生活和學習支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劉某某支付撫養費及教育費共10萬元。 劉某某辯稱:王某甲暑假開學后就讀小學二年級,其所在學校系公辦學校,費用較低;在離婚協議書中,自己與王某明確約定不支付撫養費,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不違背法律規定,王某甲訴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王某甲主張四年的撫養費及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和標準。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王某甲父母就王某甲撫養費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雖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張撫養費給付一方應就給付的必要性進行舉證,王某甲父母王某、劉某某在民政部門已達成關于王某甲撫養費的協議,劉某某不支付撫養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現雙方生活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王某甲也未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存在經濟困難的有效證據,故法院對王某甲的主張不予支持,王某甲的撫養費應由王某負擔。 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某甲的訴訟請求。 03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負擔撫養費,離婚后子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的,通常情況下法院要考慮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有無惡化,子女的實際需要有無增加,客觀的市場通脹因素,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 另外,離婚協議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特殊協議,協議不僅對夫妻財產等權利義務做了約定,更重要的是解除了雙方夫妻身份關系,改變了子女的撫養狀態,對當事人及子女的生活都產生了非常重大的影響,故男女雙方必須審慎對待離婚協議,在簽署協議時要充分保障子女的權益,避免因一時沖動同意對方免除撫養費,再度陷入無限煩惱中。 來源: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