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女子向社工求助:婆婆不愿自己分拆遷款竟強制兒子與她離婚!更令她寒心的是,今年初,丈夫提起了訴訟離婚,雖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她已身心疲憊……
不愿分拆遷款,婆婆強制要求兒子兒媳離婚 今年初,丈夫提出訴訟離婚 廣州一名女子自述已結婚十多年,家婆一直對她頗有微詞。2019年,家中房屋拆遷,而夫妻均為拆遷的安置對象,由于家婆不愿意分拆遷款給女子,竟然強制要求兩夫妻離婚。因為此事,自2019年至今年初家庭內部一直處于糾紛狀態。 今年初,丈夫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判決結果為不準離婚。近日,女子因為與家人糾紛太久,情感復雜,身心疲憊,于是前往廣東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廣州站)向廣州市巾幗社會工作中心的社工進行求助。 律師建議: 離婚訴訟中向法院提出財產分割的請求 為此,廣東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廣州站)志愿者律師張琬為女子提供了詳細的法律建議。 張琬分析,家中房屋拆遷,案例中夫妻倆均屬于拆遷安置對象,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房屋的拆遷款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婆婆欲通過強制兩夫妻離婚,從而達到不分拆遷款給兒媳婦的目的是不成立的。 張琬建議當事人,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向法院提出財產分割的請求,通過司法程序對財產進行勘驗登記,明確財產權屬及財產保管人。一旦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一方有法定事由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一般對于存款、債權等可以凍結、提存,必要時可直接分割;對車輛、房產等財產不宜進行拍賣、轉讓,可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重新明確財產權屬;對家具、家電等生活必需品,也不宜轉移、變賣,可采取勘驗登記和庭審筆錄、調查筆錄的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及保管人。 此外,對于婚內夫妻財產問題,張琬表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仍應繼續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即共同財產制。張琬建議,夫妻雙方可以對此進行特別約定,夫妻雙方關于夫妻財產權屬和分配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來源:廣東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