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社會公眾了解福彩投注站的申請流程,摘錄《廣東省福利彩票銷售場所管理辦法》第二章 銷售場所的設立,并附上申請流程圖以供參考。
第二章 銷售場所設立
第七條 銷售場所的布局應統籌考慮地區經濟狀況、人口數量、市場發展程度、場所間距、購彩便利等因素。
第八條 省、市福彩中心應按照公開公正、規范透明、從優選擇、兼顧公益的原則,通過向社會公開征召、定向邀約符合條件的法人或個人的方式,按照規定的程序設立銷售場所。
第九條 申請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籍內地居民,或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有滿足福利彩票銷售需要的場所;
(三)有從事代銷福利彩票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四)近五年內無刑事處罰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
(五)個人申請者應為非國家公職人員;
(六)近五年內無因違法違規代銷福利彩票被取消代銷資格或納入中國福利彩票代銷者違規信息名單的情形;
(七)相同條件下可優先考慮具備完全彩票銷售能力的殘障人士;
(八)銷售場所所在市福彩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辦銷售場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非臨時建筑或政府拆遷范圍的建筑;
(二)申請者對場所擁有所有權或1年以上的使用權,對僅代銷“刮刮樂”即開型福利彩票臨時的銷售場所,銷售場所所在市福彩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及銷售工作需要適當調整;
(三)經營面積:專營銷售場所不小于10平方米;兼營銷售場所具有銷售福利彩票的獨立區域,可布設中國福利彩票銷售專柜或具有設置中國福利彩票銷售終端設備、銷售展示即開型福利彩票的空間;
(四)實施最小距離限制,對不同類別的銷售場所采取不同的距離保護:
專營銷售場所與現有專營銷售場所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城市(含縣城)原則上不小于300米;發達地區的鄉鎮,依照城市標準設立銷售場所,欠發達地區的鄉鎮、村,可依據人口的密度和經濟發展狀況設立銷售場所;
兼營銷售場所與專營銷售場所之間距離,市福彩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在100-300米范圍之間設定最小距離;在大型商貿綜合體、商場、酒店、電影院等場所內設置的福彩兼營銷售場所與現有福彩專營銷售場所之間不設距離限制;
兼營銷售場所與兼營銷售場所之間不設距離限制;
僅代銷“刮刮樂”即開型福利彩票銷售場所與專營銷售場所、兼營銷售場所之間均不設距離限制;
(五)申請者應明確銷售場所(包括僅代銷“刮刮樂”即開型福利彩票銷售場所)的經營方式,即專營或兼營福利彩票;
(六)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設置福彩銷售場所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未成年人保護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銷售場所申辦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提交申請。凡符合本辦法第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填寫《中國福利彩票代銷申請書》,以書面形式向場所所在地的市福彩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個人申請者,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復印件、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狀況材料,準備開設銷售場所的經營場所房屋權屬證件或租賃合同。
法人申請者,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和企業年檢合格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狀況材料,準備開設銷售場所的經營場所房屋權屬證件或租賃合同。
(二)受理及審核。銷售場所所在市福彩中心應對所受理的申請者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開設的銷售場所進行實地考察,符合設立條件的市福彩中心可以批準開設。
(三)開業準備。申請者在接到批準通知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按本辦法第三章的要求完成銷售場所的形象建設,銷售人員參加培訓考核并取得銷售福利彩票上崗資格證,足額繳納銷售保證金等開業準備工作,接受銷售場所所在市福彩中心驗收。
(四)簽訂代銷合同。驗收合格后,銷售場所所在市福彩中心與申請者簽訂《廣東省福利彩票代銷合同》(以下簡稱“代銷合同”)。經批準設立銷售場所并簽訂代銷合同的單位或個人稱為代銷者。代銷福利彩票的單位稱為法人代銷者,代銷福利彩票的個人稱為自然人代銷者。
(五)開通銷售。開業準備工作完成并簽訂代銷合同后,市福彩中心為代銷者配發福利彩票發行機構統一監制的中國福利彩票代銷證,發放福利彩票專用銷售設備(以下簡稱“銷售設備”),在福利彩票銷售管理系統注冊后,準予其銷售福利彩票。
(六)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開業準備的,市福彩中心有權撤銷之前做出的審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