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民政局 |
清民〔2015〕28號
關于啟用清遠市民政局行政審批業務
專用章的通知
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民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深化審批改革的精神,為更好地為群眾、社會組織和企業服務,進一步規范我局行政審批事項,經研究決定從即日起啟用“清遠市民政局行政審批業務專用章”的印章。
印章使用范圍:依據我局印發的《清遠市民政局首席代表授權書》中列明的行政審批事項,授權使用服務事項(詳見附件1),“清遠市民政局行政審批科業務專用章”與我單位行政印章在審批行政事項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清遠市民政局授權審批服務事項清單
2.“清遠市民政局行政審批業務專用章”印章樣式
清遠市民政局
2015年6月1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清遠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
附件1
清遠市民政局授權審批服務事項清單
一、行政許可事項
1.社會團體審批(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2.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批(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3.非公募基金會審批(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4.建設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經營性公墓審批;
5.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二、非行政許可事項
1.地名命名、更名審核;
2.華僑及居住在港、澳、臺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收養登記審批;
3.市級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附件2
“清遠市民政局行政審批業務專用章”印章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