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函〔2020〕58號
清遠市民政局關于市政協七屆四次會議
第20200277號提案答復的函
何久斌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明確我市社會團體主管單位的建議》(第20200277號)提案,已收悉,現依據我局的職責,作出以下答復意見:
一、基本情況
截至今年7月份,我市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共962家,其中,市級為308家。市級登記的308家社會團體中有95家無業務主管單位,其中65家為行業協會商會類,其余30家大部分屬于科技類和公益慈善類。
二、關于業務主管單位的明確
為落實對社會組織的雙重管理,規范社會組織發展,市委辦與市府辦聯合印發了《關于重新確認我市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的通知》(清委辦發電〔2017〕26號),通知明確了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指:一是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政府直屬機構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相應部門和機構;二是市委工作部門、代管單位及縣級以上黨委相應部門和單位;三是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縣級以上上述機關的相應部門;四是經市委、市政府或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授權作為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的組織。該通知還明確了經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授權作為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的組織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能夠全面履行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的組織;二是經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的組織;三是有具體機構和人員從事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組織。在此基礎上,市委、市政府一并授權了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科協、市僑聯、市文聯、市殘聯、市社科聯、市工商聯作為全市性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
相關社會組織在發起成立過程中,我局一并要求其取得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同意擔任其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復,對應有業務主管單位而未取得批復的,我局將依據相關登記管理條例,不予受理。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應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并沒有向發起成立社會團體的單位或個人推薦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或義務。具體由哪些職能部門擔任該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應由發起成立社會團體的單位或個人,依據其發起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屬性和業務范圍去尋找業務歸口管理部門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機構改革后,原業務主管單位名稱和職能有所變更和調整的,相關社會團體也應取得機構改革后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同意,才能變更業務主管單位名稱。
三、關于社會團體存在無業務主管單位的解釋
(一)四類社會組織可直接登記。2017年1月,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14號),該實施意見在依法做好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方面明確了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可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截至目前,依據該通知向民政部門申請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無需尋找業務主管單位。
在2020年1月13日召開的全省民政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省民政廳領導傳達了民政部有關直接登記問題的最新指示,未來將縮緊直接登記范圍。目前民政部正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新的分類登記政策,如果新的登記政策要求對已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重新設置業務主管單位,我局將依據新的政策執行落實。
(二)行業協會商會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063號)在關于機構分離方面提到:“取消行政機關(包括下屬單位)與行業協會商會的主辦、主管、聯系和掛靠關系,行業協會商會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廳轉發《地方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名單確定有關問題政策》的通知(粵發改體改函〔2020〕779號)在關于全面加強脫鉤后行業協會商會管理方面也提到:“對已完成脫鉤改革的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再重新設立業務主管單位,......”
四、目前對社會團體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業務主管單位不夠重視,存在重成立、輕管理的情況。部分職能部門因當時工作需要,批準同意并擔任了相關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在相關工作結束后,便放松了對所屬社會團體的監管。另一方面,由于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的領導、業務人員出現工作調動,工作沒有及時銜接到位,而忽視了所屬社會團體的存在,同時,也因相關社會團體不夠重視與業務主管單位的溝通,常年不向業務主管單位請示和匯報工作,導致相關社會團體脫離了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管視線,進而出現大量的“僵尸”社會組織。2019年,在我局向全市具備擔任業務主管單位條件的市級職能部門發出了《關于督促兩年以上未參加年檢的社會組織辦理注銷登記或責令其限期整改的函》(清民函〔2019〕196號)后,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才主動聯系我局,要求我局協助查詢其所屬社會組織的數量及名單。
(二)相關業務主管單位過度規避監管責任,拒絕擔任新發起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社會組織是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組織的數量和質量也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增長和提升,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都在鼓勵社會組織規范發展。而近年來,尤其是在我局向全市具備擔任業務主管單位條件的市級職能部門發出了《關于督促兩年以上未參加年檢的社會組織辦理注銷登記或責令其限期整改的函》(清民函〔2019〕196號)后,我市部分相關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存在過度規避業務監管責任,拒絕擔任新發起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導致陸續有準備成立社會組織的發起單位和個人到我局反映該情況,我局只能以沒有向其推薦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或義務,勸其根據業務范圍去尋找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擔任其業務主管單位。
(三)部分業務主管單位存在認識偏差,推諉監管責任。部分業務主管單位在對社會組織的監管方面,片面地認為是“誰登記、誰監管”,將監管壓力全部傾向于登記管理部門。而登記管理部門在實際的監管過程中,僅僅是依據相關登記管理條例對社會組織實施監管,例如:為社會組織辦理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受理社會組織年檢(報);監督社會組織是否按照其章程和登記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對違反登記管理條例的社會組織進行監督檢查或給予行政處罰等。在對其開展具體業務上的監管和指導方面,應由業務主管(指導)單位落實,登記管理單位在這方面并不具備相關職能,沒有實際監管意義。
五、下一步工作方向
根據您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和建議,下一步,我局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與業務主管單位的溝通,及時將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社會組織通報其業務主管單位,并督促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抓好整改工作;二是利用社會組織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切實加強對全市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作,及時解決社會組織管理工作中面臨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全市社會組織管理改革發展;三是繼續推進“僵尸”社會組織清理工作,依法對其撤銷登記,不斷提升社會組織發展質量;四是定期開展對社會組織的綜合能力培訓,召集社會組織負責人學習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和最新政策,不斷完善和提升社會組織黨建、法人治理、內部治理、信息公開、財務規范等工作和能力;五是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管,對社會組織開展“雙隨機”抽查、專項整治、聯合檢查、日常巡查等綜合監管,重點檢查社會組織黨建、執行法規政策、法人治理、信息公開、安全責任落實等情況,不斷規范我市社會組織發展秩序,營造社會組織良好發展環境。
清遠市民政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