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19020
清民﹝2019﹞3號
清遠市民政局關于發布《2019年清遠市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
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發布2019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19〕46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提高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的通知》(粵民函〔2019〕1005號)和《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9年市<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清府〔2019〕22號)中“2019年市十件民生實事任務”的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2019年清遠市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標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要對照新標準實施當月的城鄉低保、特困人員名冊,對今年未達標月份的差額予以補發。其中,2019年新審批通過的低保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各縣(市、區)要發布當地的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部分月人均低保補差水平過低(指實際補差發放低于100元/人月的低保人員較多)的縣(市、區),可考慮通過設立城鄉或農村低保補差水平最低標準,提高行政區域內人均低保補差水平。建議設立的年度低保補差水平最低標準不低于101元/人月。月低保發放水平不足101元的,按101元發放。該標準設定的依據是2018年我市農村月人均消費支出1014元的10%。
四、各地要做好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落實動態管理機制,組織做好主動發現和定期復核工作,全面實行信息化核對和管理。
五、摸清底數,應保盡保。各地在通過入戶掌握特困供養人員底數、集中和分散供養情況、生活自理能力分類情況的基礎上,應將以上情況逐一登記在冊,實現一人一檔,并將生活自理能力分類情況錄入民政部社會救助填報系統、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特困模塊),對有集中供養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要優先集中供養。
市民政局將適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提標落實與相關工作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附件:2019年清遠市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清遠市民政局
2019年6月18日
附件
2019年清遠市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備注:
1.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是指縣(市、區)當月城鄉低保資金支出金額分別除以當月城鄉低保對象人數得出的月人均補差水平。
2.各縣(市、區)對在敬老院集中供養的城鄉特困供養對象,除足額將供養資金撥付到供養機構外,還應撥付敬老院日常運營補助專項資金保障機構日常運營,確保全市集中供養服務水平得到同步提高。同時,應合理調整政府集中供養人員的零用錢發放標準,使提標工作得到切實體現。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司法局,各縣(市、區)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