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環〔2021〕196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清遠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清遠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2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清遠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其線索的舉報、受理、調查、審查、獎勵以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反映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被舉報人)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或提供相關違法線索。
第三條【職責分工】清遠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工作,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標準認定、獎勵審批、獎勵通知和獎勵發放。
第二章 舉報、受理及查處
第四條【舉報途徑】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微信公眾號舉報:“12369環保舉報”;
(二)電子郵箱舉報:gdqy12369@163.com;
(三)來信來訪舉報:清遠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室(清遠大廈1401室)、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信訪室。
第五條【舉報信息】舉報時應當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線索,并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
第六條【有獎舉報范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范圍:
(一)采取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屬、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蛘叽嬖谏米圆鸪?、閑置水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并排放含重金屬、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二)存在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并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非法收集、貯存、轉移、傾倒、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四)發生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有害物質的。
第七條【受理調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舉報后,對舉報內容和信息按不同環境違法主體分別進行登記,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是否受理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照舉報內容依法開展調查工作。
第三章 獎勵
第八條【獎勵辦法和標準】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舉報,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的,經生態環境部門案件審查委員會審核同意,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獎勵(含稅):
(一)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能夠準確指出暗管的具體位置或者逃避監管的具體方式,或準確指出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具體情形、具體時間,并提供相關的視頻、圖片或其他線索資料的,獎勵人民幣3000元。未能提供相關的視頻、圖片或其他線索資料,但舉報反映的內容與調查結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二)對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能夠準確指出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具體情形、具體時間,并提供相關的視頻、圖片或其他線索資料的,獎勵人民幣3000元。未能提供相關的視頻、圖片或其他資料,但舉報反映的內容與調查結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三)對符合第六條第(三)、(四)項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能夠提供相關的視頻、圖片或其他線索資料的,獎勵人民幣3000元。未能提供相關的視頻、圖片或其他資料,但舉報反映的內容與調查結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同時給予通報表揚。
第九條【舉報獎勵原則】同一案件同一舉報人只獎勵一次;舉報人一次舉報同一被舉報人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獎金累計計算;同一案件被兩人(次)以上舉報的,獎勵首位舉報人(以受理登記時間為準);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原則上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獎金平均分配。舉報的同一線索適用不同獎勵辦法時,由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獎勵意見,不予重復獎勵。
第十條【領取獎勵】舉報人應當自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等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生態環境部門指定的地點現場辦理獎金領取手續。
委托他人代領的,代領人須持授權委托書、舉報人身份證、銀行賬戶及代領人身份證件等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獎金領取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因舉報人提供信息不準確,導致獎金無法發放或錯發的,由舉報人負責。
第十一條【不予獎勵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舉報人故意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捏造虛假舉報材料、敲詐勒索被舉報人并舉報該行為的;
(二)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在舉報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已經掌握,或者被新聞媒體曝光過的;
(三)舉報人為依法負有社會輿論監督、行政監督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
(四)舉報人為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包括輔助執法管理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前述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舉報人的;
(五)舉報內容經查證不屬實等其他依法不應給予獎勵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保密管理】負責有獎舉報案件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等環節的工作人員,對有獎舉報案件材料的信息及處理等,應當嚴格保密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條【經費管理】舉報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予以專項安排。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獎勵經費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歸檔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核發獎金后,應當將有獎舉報的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等資料整理歸檔,建立有獎舉報獎金核發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責任追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生態環境違法舉報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未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或者泄漏舉報人身份的;
(二)在工作中對被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或違規發放、截留、挪用獎勵資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惡意舉報】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假、惡意舉報,舉報人捏造事實虛假、惡意舉報誣告他人的,自受理舉報核實之日起2年內取消惡意舉報人的獎勵資格,同時處罰部門有權將有關證據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