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6日電 題:讓行政決策權在陽光下運行——司法部相關負責人詳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新華社記者王茜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該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16日,司法部相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答:近年來,很多地方政府出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文件,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有一些地方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群眾意見不充分,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應及時決策而久拖不決等問題較為突出;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因當地群眾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發群體性事件,導致項目無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馬。這些問題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有損營商環境,影響改革推進和經濟社會發展。
問:條例對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通過“列舉+排除”框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允許決策機關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變化調整。列舉的事項包括:一是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是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三是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是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五是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同時,明確排除了3類事項,分別是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問:條例在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程序是條例規范的主要內容,集中體現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要求。一是規范決策草案的形成過程,主要規定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程序。二是明確合法性審查為必經程序。三是明確集體討論決定為必經程序。
問:為增強公眾參與的實效,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在聽取意見的方式和對象上,規定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并且要求應當采取便于公眾參與的方式聽取意見。同時,對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事項,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二是在具體的程序要求上,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召開聽證會這兩種方式的程序要求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在公眾意見的研究處理上,規定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問:為提高專家論證的質量,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明確專家論證的基本要求。規定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二是明確選擇專家的標準。規定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三是健全專家隊伍管理機制。規定省級政府應當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規范專家庫運行管理,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規定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條例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問:為充分發揮風險評估的作用,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在風險評估的方式方法上,要求運用多種方式、科學方法,充分聽取有關部門意見,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二是在風險評估的成果形式上,要求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三是在風險評估結果運用上,要求把風險評估的結果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問:在重大行政決策的調整程序方面,條例是如何規范的?
答:針對“新官不理舊賬”“朝令夕改”等突出問題,條例規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來源: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