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制定《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主要基于哪些考慮?
答:制定《辦法》主要基于三方面考慮:
一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對志愿服務工作作出了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志愿服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廣大志愿者奉獻愛心的重要渠道,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為志愿服務搭建更多平臺,提供更多支持,更好發揮志愿服務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黨的十九大提出要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強調要健全志愿服務體系。通過制定《辦法》進一步規范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工作,是落實中央要求、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的重要舉措。
二是2017年公布施行的《志愿服務條例》對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提出了要求。按照《志愿服務條例》關于“記錄志愿服務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制定”的授權性規定,制定《辦法》,對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工作進行規范,是推動《志愿服務條例》落到實處的必然要求。
三是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是對志愿者無私奉獻的真實反映,是志愿服務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近年來,在民政部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推動下,各地積極探索志愿服務記錄制度試點與證明出具工作,形成了不少好做法、好經驗,但實踐中也出現了記錄的信息項不一致、志愿服務記錄證明不規范、存在一定隨意性等問題,影響了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的公信力,不利于激發公眾的志愿服務參與熱情,社會各方希望出臺相關辦法予以規范。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辦法》,規范志愿服務記錄和證明出具工作,對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等志愿服務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推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具有積極促進作用。
記者:《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共27條,重點圍繞志愿服務記錄誰來記、記什么、如何記,志愿服務記錄證明誰來出、出什么、如何出,以及相應監管措施進行了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是總體性規定,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立法目的、志愿服務記錄和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等主要概念、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原則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明確了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等志愿服務記錄和證明的主要內容,對如何開展志愿服務記錄和證明出具工作進行了規范;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是關于投訴舉報、責任追究等監督管理的規定,明確了民政部門如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明確了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做好志愿服務記錄和證明出具的工作要求,以及《辦法》施行時間。
記者:志愿者參與哪些活動會有志愿服務記錄?
答:《辦法》規定,志愿服務記錄是志愿服務組織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通過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或者紙質載體等形式,記錄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的有關信息。志愿者參與的活動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會有志愿服務記錄:一是志愿者參與的活動是志愿服務活動。只有志愿者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才屬于志愿服務。有償提供的服務、非公益性質的服務,以及捐錢捐物等非服務性質的公益行為等都不屬于志愿服務。二是志愿者參與的活動是由志愿服務組織或者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開展的活動。
記者:哪些組織可以開展志愿服務記錄工作?
答:《辦法》規定以下三類主體可以開展志愿服務記錄工作:
第一類是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組織是依法成立的,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組織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做好志愿服務記錄工作。
第二類是慈善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這些法人組織開展公益活動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要按照《辦法》規定做好志愿服務記錄工作。
第三類是城鄉社區、單位內部成立的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團體。這類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團體應當在對其實施管理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單位的指導下,記錄志愿者的志愿服務信息。
記者:志愿服務記錄記什么?
答:開展志愿服務記錄工作的組織首先要記錄志愿者的個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志愿者的姓名、聯系方式、專業技能等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必要的信息;其次要記錄志愿者參與本組織志愿服務活動的情況,具體包括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名稱、日期、地點、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活動組織單位和活動負責人;此外,志愿者如果參加過志愿服務有關培訓、獲得了志愿服務表彰獎勵或者有組織對其作出評價的,也應進行記錄。
記者:如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
答:《辦法》對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提出了明確要求。《辦法》規定,記錄要遵循真實、準確、完整、無償、及時五項原則。真實原則要求記錄的信息應當如實反映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的情況;準確原則要求記錄的內容要客觀精準,尤其是志愿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要避免出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完整原則要求記錄的信息要符合《辦法》的規定,應記都記,不要有遺漏;無償原則要求不得向志愿者收費,不得利用志愿服務記錄開展營利性活動;及時原則要求盡快把需要記錄的信息記錄下來,尤其是志愿服務情況和評價情況,應當在志愿服務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記錄,避免間隔太久影響記錄的準確性。
在記錄形式上,《辦法》規定志愿服務組織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志愿服務信息系統記錄志愿服務信息,也可以通過紙質載體記錄志愿服務信息。
記者:志愿者如何獲取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答: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獲取:一是與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聯系,由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根據志愿者的志愿服務記錄信息,為志愿者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二是志愿者可以自行在記錄了本人志愿服務信息、且具備出具記錄證明功能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記者:在確保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真實性和公信力方面,《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是確認志愿者付出、肯定志愿者貢獻的重要憑證。為維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真實性和公信力,《辦法》作了七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出具證明的依據。志愿服務組織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應當以志愿服務記錄信息為依據,為志愿者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二是規范了證明的內容和形式。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應當載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務時間、服務內容和記錄單位,證明的格式可以參照國務院民政部門提供的規范樣式。
三是明確了證明的查驗途徑。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可以通過有其記錄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查驗。
四是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虛假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五是明確了社會監督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發現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使用虛假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
六是建立了抽查機制。民政部門建立志愿服務信息記錄和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抽查制度,重點檢查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七是明確了法律責任。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依據《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