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新條例),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終于落地。
1
修改的主要內容
1
明確特殊情況再生育政策。
根據新條例,五種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個或以上子女,具體包括:
1
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
再婚夫妻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
進一步延長合法生育的獎勵假期。
為給產婦康復和嬰兒成長創造更好環境,進一步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執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結合我省實際并參考外省規定,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三十日延長至八十日。
3
取消對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行政審批。
為進一步方便群眾實施輸精(卵)管復通手術,刪除原第二十二條“已采取絕育手術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規再生育規定的,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后,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規定。凡已經采取絕育措施的群眾,不論是否符合再生育條件,均可自行到醫療機構實施復通手術。
4
調整再生育審批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建議,將再生育的審批機構由“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一步規范對再生育行為的管理。
2
修改的背景、過程和亮點
2015年10月底,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以下簡稱“全面兩孩”政策)”的重大戰略決策后,廣東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視、狠抓落實。2015年12月30 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與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施行,成為全國第一個完成地方條例修訂工作的省份,使全省廣大群眾第一時間享受到“全面兩孩”政策的改革紅利。
鑒于廣東是全國第一常住人口大省、第一流動人口大省,人口形勢較為復雜,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時,對相關條款作了技術性處理,表述為“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將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暫時予以擱置。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要綜合考慮公平統一和保持政策連續性等原則研究確定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進一步完善配套政策。要做好與國家政策的銜接,以及與其它省份地區政策的比照,避免與上位法沖突,避免因政策差異大而影響社會公平”的要求,省衛生計生委今年以來一直密切跟蹤外省(市、區)人口計生條例修訂進展及其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全省人口形勢和發展趨勢,對再生育政策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調整我省再生育政策的初步意見,經請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并報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就修訂內容來看,新條例有四個突出亮點:
一是適度放寬再婚夫妻的生育條件。
二是尊重和保障群眾的基本生育權利。
三是取消對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行政審批,進一步落實避孕節育自主選擇。
四是大幅延長合法生育的獎勵假期,為產婦康復和嬰兒成長創造更好環境,有利構建和諧家庭,推動實施健康廣東戰略。
3
熱點問答
問:新條例關于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規定,與此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除了進一步放寬再生育條件之外,最大的特點是不再考慮夫妻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此前規定再婚雙方各生育一個后,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才可以再生育。新條例實施后,不需要考慮子女撫養權,不論與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在哪個家庭生活,只要夫妻雙方的生育情況符合新條例規定即可申請再生育。
問:在此次條例修改前已經懷孕或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再婚夫妻,應該怎么辦?
答:對這個問題,省衛生計生委在今年8月初作客“民聲熱線”節目時曾作過針對性回應。這次修改決定明確指出“2016年1月1日起至本決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殘家庭再生育的條件,按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與此前的口徑相一致。
具體而言,2016年1月1日以來,已經懷孕或生育第三個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比對新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符合再生育條件,可以補辦審批手續,補辦后按政策內生育對待。
問:新條例進一步延長了產假,受益人群有哪些,具體如何實施?
答:根據新條例的規定,不論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產婦,均可享受80日的獎勵假。
在具體實施方面: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日的獎勵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經休完的,不適用新條例。
資料來源:健康廣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