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月,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清遠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清府辦〔2018〕5號),有效推動了全市各級政府和行業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為全市各級政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提供了制度保障。但隨著2019年《清遠市機構改革方案》全面實施,市政府部分機構設置進一步優化整合,部分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職能也隨之調整,因此,需要及時調整相關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以便更加具有指導性、更加符合工作實際。另外,2019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改了部分內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等重要文件也對消防安全責任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及時調整《清遠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相關內容意義重大,也勢在必行。
(二)制定依據
1.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
4.《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發〔2020〕2號);
5.《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第121號);
6.《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清府辦〔2018〕5號);
7、《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清府辦函〔2020〕77號);
8.清遠市機構改革關于相關行業部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行業部門、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推動各縣(市、區)、各部門、鎮區、各單位建立層次清晰、職責明確、運轉高效的消防工作責任體系,解決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因職責不清、責任不明而相互扯皮、推諉的問題。
三、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清遠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共六章五十九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為總則,明確說明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等內容。
第二部分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消防安全職責。明確地方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領導組成及職能。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責任人、領導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部分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結合我市機構改革和近年來我市工作實際,對全市二十八個行業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了明確。
第四部分為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主要是對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規定,并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進一步強調。
第五部分為考核與獎懲,主要對不履行職責、考核結果和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追責進行了明確。
第六部分為附則,主要明確個體工商戶參照社會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地級市直接管轄其他行政部門消防安全職責以及及規定執行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