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三年,多次修改,三次審議,《清遠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7月29日,清遠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清遠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施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條例》的立法工作情況。
《清遠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將于9月1日起施行。赫鵬翀 攝
《條例》是省內首部規范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也是清遠市第四部實體性地方法規。該法規于2017年正式啟動立法工作,今年6月23日獲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查批準。
《條例》共設六章四十二條,依據上位法以及中央、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清遠市實際,對適用范圍、管理職責、村莊規劃的效力和原則、村莊規劃的編制主體及審批程序、村莊建設的一般要求和特色要求、空心村整治、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村莊建設的審批流程、農村建房流程、村內臨時建筑監管、農村建房監管、村莊建設禁止行為、“一戶一宅”法律規定的落實、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加強村居建設規劃引導
《條例》依照上位法確立的指導思想、原則和主要制度等,提出了具體的落實措施,以確保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在我市得到準確、有效落實;同時,緊密結合清遠實際,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針對具體問題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條例》強調了政府引導、服務及監管的作用,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服務和監管的規定,引導村民自覺遵守村莊規劃和村莊建設的各項規定,使村莊規劃和村莊建設活動更加規范有序。
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地質勘測、自然資源狀況等有關基礎資料,做好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的服務工作;第十四條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住宅的面積、層高、層數提出控制性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農村住宅朝向、建筑風格和村莊風貌予以引導。
保障鄉村建設用地機動指標
清遠市農村建設用地指標普遍缺乏,是導致清遠市農村占用耕地、違規建房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據《清遠市“美麗鄉村2025”行動計劃》建立農村建設用地保障機制的要求,《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給予了規定。同時,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提出探索規劃“留白”機制的要求,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預留不超過百分之五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于農村村民居住、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為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提供用地支持。
明確“一戶一宅”
清遠市還有不少空心村,“一戶一宅”、拆舊建新等宅基地政策難以落實,閑置土地難以得到有效利用。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經過多方面的研究討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收回和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償退出的內容,《條例》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村內轉讓、依法自愿有償退出等規定。促使村民將多占用的宅基地及早交回集體,促進宅基地得到更加合理、高效的利用。
劃重點!
《條例》明確宅基地村內流轉制度
針對清遠存在空心村及閑置土地難以得到有效利用的實際問題,《條例》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村內轉讓、依法自愿有償退出等規定,能夠促使村民將多占用的宅基地及早交回集體,促進宅基地合理、高效利用。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本村生產生活的農村村民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轉讓人和受讓人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
(二)受讓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申請條件;
(三)轉讓行為需征得擁有宅基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予以辦理變更不動產登記。
《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的內容,對宅基地使用權村內轉讓作出規定。《條例》施行后,清遠市農業農村局將依照條例規定職責,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加強宣傳教育,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來源:清遠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