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加守牢社保基金“錢袋子”
全面圍堵監管層面存在的漏洞?
除了監督執法人員
擼起袖子加油干之外
更要發動廣泛的群眾力量
這不,有獎舉報辦法來了!
2023年1月1日起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
監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正式實施
舉報什么行為可以獲得獎勵?
如何舉報?
一起來了解獎勵標準
舉報線索越清晰,獎勵標準越高
《實施辦法》規定,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照比例進行計算,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依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行為查證結果、舉報人協助查處工作情況,獎勵分為如下三個等級:
一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詳細違法違規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
二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違規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
三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舉報獎勵等級后,結合案件查辦情況,按以下標準確定獎勵金額,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查實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6%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查實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4%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獎勵;
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查實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2%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特別是,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根據獎勵等級、違法違規情節、可能造成的基金損失、危害程度等因素,給予200元至1000元的獎勵。
給予獎勵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哪些情形不予獎勵?
《實施辦法》規定,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范圍;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一致并已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確認違法違規事實的。
為提高舉報案件查處效率,建議舉報人盡可能提供詳細違法違規事實、線索及證據。
《實施辦法》規定,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序的;
(四)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紀檢監察、審計、公安等部門掌握的;
(五)利用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法定職責工作人員泄露的線索或信息的;
(六)不屬于本辦法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法定職責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禁止惡意舉報!
《實施辦法》鼓勵誠信舉報,鼓勵社會各界提供有效線索進行舉報。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涉嫌惡意舉報的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要求提供實名信息、登記通報等處理。對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實施辦法》還對獎勵申領程序、領取時限、保密要求等方面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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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廣東普法綜合整理,主要內容源自廣東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