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中 夫妻當互相忠誠、互敬互愛 然總有人難抵誘惑 一紙“若出軌,則凈身出戶”的忠誠協議 是否能保障婚姻的長久? 讓我們一起來看下面這起離婚糾紛案 1 基本案情 李某(女)與劉某(男)于1993年登記結婚。但隨著婚姻生活中雙方逐漸深入地了解,二人性格、生活習慣差異日漸凸顯。2019年4月13日,男方發現女方存在出軌行為,女方隨即向男方出具了承諾書:“如果再做對不起家庭的事承擔10萬元債務、凈身出戶。”因雙方常為家庭瑣事爭吵不休,感情破裂,女方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雙方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庭審中,男方提供了女方與婚外異性親密的聊天記錄以及手機中留存的照片視頻等出軌證據。法官結合上述證據,對女方進行詢問后,確認其存在婚內出軌的事實。但即便如此,女方在當庭道歉后表示不愿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且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的出軌行為持續近五年,劉某同意離婚,足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雙方離婚。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劉某主張按承諾書約定,李某當“凈身出戶”及承擔債務。因該承諾書本質上是對將來違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的財產處分協議,屬于“忠誠協議”的范疇。然夫妻忠誠實質屬于情感道德范疇,夫妻之間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的強制執行力,不能以此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 李某的出軌行為嚴重違背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摧毀了夫妻間的信任,傷害了劉某的感情,屬于民法典中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法院判決雙方共有房屋歸劉某所有,并酌情確定由李某向劉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 法官說法 “白紙黑字”為什么得不到支持? “白紙黑字”的忠誠協議,嚴格來說是一份合同。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這表明,屬于身份關系的婚姻關系,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協議所涉問題有相關規定,就不能適用“合同編”。 民法典對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調整方法與價值選擇是不同的。具體到婚姻關系來說,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項原則中,婚姻自由居首,這是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價值選擇:人身關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為中心,婚姻應當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質為基礎。因此,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不能對結婚、離婚的權利進行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那么,出軌者是否能全身而退呢?事實上,因婚內出軌導致離婚的訴訟在現今已非個案。如放任此種行為,將不利于保護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風清氣正、和諧友愛的家風建設。 本案中,李某罔顧配偶的感受,婚內常年出軌,造成了對方較大的精神傷害,更違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種嚴重不忠于婚姻的行為屬于《民法典》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其他重大過錯”范疇,在分割財產時少分、并對無過錯方進行賠償。 本案判決既維護了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利,同時,也以“糾錯”之警示強調夫妻應盡相互忠誠的義務,以司法助力形成相互忠誠、相互關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文章來源:廣東普法綜合整理,主要內容源自湘陰縣法院
婚姻破裂,離婚時忠誠協議是否仍有效?判了!
來源:廣東普法訪問量:-發布時間:2022-12-20
???????????????????????????????????????????????????????
???????????????????????? ?????????????????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