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產登記為1%和99% 離婚時怎么分? 01 案情回顧 2016年,同為離異單身的小趙和李女士經人介紹相識,相處半年后決定結婚。此時的李女士年入百萬,名下也有自己的房產,而小趙收入一般。剛結婚時,兩人感情甜蜜,李女士便將自己婚前購買的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支付首付買下豪宅供二人婚后居住。 “房子是你出錢買的,房貸也是你還的,這房子我就掛個名字,所有權都歸你。”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小趙為表明自己對李女士的感情說出這樣一番話,還向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出具《財產約定具結書》,白紙黑字寫明房產為李女士一人所有,小趙自愿放棄所有權。經兩人協商,房屋登記為李女士、小趙按份共有,其中李女士占99%,小趙占1%。 可兩年后,雙方經常因為生活瑣事爭吵,矛盾不斷升級。2018年6月,兩人正式分居,而這期間,小趙也沒有做出實質性行動挽回婚姻。2020年8月,李女士第一次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2021年7月,李女士再次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確認婚后購買的房產歸自己所有。而小趙則認為,房產既是婚后購買,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時出具具結書辦理登記都是為了維護夫妻感情所為,不能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02 法院審理 濱江法院審理認為,小趙和李女士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感情未得到改善,現李女士再次提起訴訟離婚,可見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 此外,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在物權權屬已經登記且未被依法撤銷的情況下,物權歸屬應以權屬證書上載明的內容為準。李女士和小趙一同前往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辦理不動產登記,并自愿將房屋登記為99%與1%的按份共有,意味著雙方就房產的共有比例這一法律事實已達成合意,并得到了行政機關的確認。且二人簽訂了書面具結書對財產歸屬進行約定,意思表示真實,構成夫妻財產協議。 最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確認房產歸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按照房屋現值向小趙支付1%的房屋折價款。 物權登記與我們的生活是息息相關的 比如我們買房買車后 需要到相關機構辦理過戶登記 只有登記后 才能享有該物的所有權 來跟普法君了解一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不動產登記的效力,指的是登記這一法律事實對當事人的不動產物權所施加的實際作用。從法律效果來看,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形成效力、公信效力、對抗效力以及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本案中的夫妻二人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已經對份額作出明確約定,并且二人簽訂了書面具結書,出于對物權公示權威性的考慮,應當予以承認。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領結婚證后買的房子,房產證寫兩人名字,沒注明各自份額的,屬“共同共有”,兩個共有人的權利是相等的。如果是“按份共有”,那么就要按房產證規定的各自所占的比例擁有產權。本案中并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丈夫一方在簽署《聲明》和登記時有意思表示瑕疵,而且雙方約定的意思非常明確。另外,本案中雙方就涉案房產的共有比例這一法律事實及相應的法律關系已達成共識,并得到行政機關的確認。在沒有充分的反證足以推翻上述行政確認的情況下,該行政確認所認定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 文章來源:浙江法制報 、檢察日報 關于這件事 大家持什么意見呢?
轉自:廣東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