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向某云與鄭某離婚后,約定孩子“向某杉”(未成年人)由母親鄭某撫養。孩子跟隨鄭某生活后,鄭某將“向某杉”姓名變更為“鄭某文”,孩子一直使用“鄭某文”生活、學習。2018年12月,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請又將孩子姓名變更回了“向某杉”。在姓名變更回“向某杉”后,孩子的學習、生活均產生一定困擾。孩子及其母親鄭某與向某云協商繼續使用“鄭某文”一名,但是向某云不同意。
協商未果,鄭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向某云配合將“向某杉”姓名變更為“鄭某文”。審理中,孩子到庭明確表示,其愿意使用“鄭某文”這一姓名繼續生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向某云配合將“向某杉”戶籍登記姓名變更回“鄭某文”。
說法
法官表示,姓名是自然人參與社會生活的人格標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的規定,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父母離異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糾紛處理,應堅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具體到本案,該未成年人長期使用“鄭某文”這一姓名,該姓名既已為親友、老師、同學所熟知,也已成為其人格的標志,是其生活、學習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年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鄭某文”已經能夠理解該姓名的文字含義及人格象征意義,結合其自身真實意愿,繼續使用該姓名,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
日常中,夫妻離異后一方變更未成年人姓名,頻頻引發糾紛。保護未成年人合法姓名變更權,應堅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充分聽取具有一定判斷能力和合理認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公民姓名選擇的自主權,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轉自:中國兒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