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又有多起未成年人欺凌事件曝光。值得慶幸的是,這幾次事件發生后,警方都及時介入,使欺凌者受到處罰。
2021年9月11日,一段女生被毆打的視頻在安徽馬鞍山和縣的社群中廣泛傳播。視頻中,一名身穿黑衣、戴眼鏡的女孩多次對一名身穿白衣的女孩扇耳光,旁邊另有多名女孩圍觀拍照。當晚,和縣政府官方微博發布通報稱,9月8日下午1時許,該縣中學生曹某某(14歲)、唐某某(13周歲)等邀約王某某到某公園,對其進行毆打;和縣公安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曹某某作出行政處罰,對不滿14周歲的唐某某等人,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涉事學校還將依據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承接規則(試行)》和校規校紀嚴肅處理。
而稍早前,一段“云南建水女生被打”的視頻也在網絡平臺熱傳,網友紛紛譴責施暴者。9月8日,云南建水縣政府新聞辦發布通報,稱本案共涉及16名違法行為人。建水縣公安局對構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他人、毆打他人的4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此后這4人將被轉入專門學校就讀;對另外12名未滿14周歲的違法行為人予以訓誡,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并由學校按校規校紀嚴肅處分。
在這兩起未成年人欺凌事件中,警方都及時介入,并對施暴者作出了一定的懲罰,得到網絡輿論的贊賞。
根據刑法之前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也不負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予處罰,只是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此前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責任主要在家長/監護人和學校,對不滿14周歲的,公安機關最多也只能予以訓誡。因此,如果施暴者不滿14周歲,警方往往不予立案,而監護人則往往無力管教,施暴者幾乎不會受到任何處罰。
這些規定本意是保護未成年人,認為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成熟,犯下錯誤并非其本意,更多希望通過加強教育等方式糾正他們的錯誤。但這在一定程度上讓一些未成年人有恃無恐,未成年人實施的欺凌事件不時發生,甚至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殺人等惡性事件也有發生。事實上,由于現在人的生長發育普遍提早,接受信息也更早更多,很難說一個不到14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就不夠成熟,尤其是在基本的是非判斷上,不滿14周歲不能成為一些未成年人挑戰人性的借口。
因此,2020年底,全國人大對刑法等作出了修改,降低了部分嚴重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作了修改,規定對于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并賦予公安機關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多項帶有一定強制性的矯治教育手段。
更重要的是,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只能由其父母/監護人或者原學校申請。但在現實中,父母/監護人通常并不愿意將子女送入工讀學校,學校也難以在其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主動申請將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這讓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除了公安機關訓誡之外,幾乎沒有辦法進行懲處和矯治,很容易導致一些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愈演愈烈,最終走上犯罪道路。但根據修訂后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未成年人如果實施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機關對其采取的矯治教育措施,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也就是說,對于部分有情節惡劣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教育、公安部門可以主動決定將其送專門學校進行專門教育,而不必再坐等其父母來申請。這讓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有了一定的主動性。正是基于這一規定,云南建水女生被毆打案中,官方通報才稱其中4名施暴者將被轉到專門學校就讀。
另外,對于那些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而專門矯治教育是比專門教育更嚴格的措施,要在實行閉環管理的專門場所進行,對受矯治教育者的人身自由有更強的約束。
值得注意的是,轉入專門學校就讀,并不只適用于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滿14周歲的,如果符合上文所說的情形,也可以送入專門學校就讀。這一規定,對某些自恃未滿14周歲可以不受處罰而圖謀不軌的未成年人來說,是一個威懾。地方政府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盡快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專門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也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將部分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及時送入專門學校,對其進行更有針對性的教育,同時也維護普通學校的正常校園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的秩序。
來源:廣東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