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是你的近親屬?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2
締結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當完全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3
法定結婚年齡的規(guī)定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4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
何種情形構成無效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本條是關于婚姻無效情形的規(guī)定。第一種無效情形是重婚。我國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違反一夫一妻制,屬于無效婚姻。第二種無效情形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這既是為了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慮,也是為了符合基本的倫理道德和維護親屬秩序。第三種無效情形是未達到法定婚齡結婚。除本條規(guī)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關系,不屬于無效婚姻。
6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本條是關于可撤銷婚姻的規(guī)定。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關系,嚴重違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不符合結婚的法定要件,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違背其真實意思的婚姻。
7
對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申請撤銷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本條是關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義務的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為可撤銷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8
兼職收入和投資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本條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范圍以及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平等處理權的規(guī)定。
9
哪些財產(chǎn)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本條是關于夫妻個人財產(chǎn)范圍的規(guī)定。主要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chǎn),以完成結婚登記、確立婚姻關系為界;第二類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因其明確的人身專屬性而歸一方所有;第三類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自由意志;第四類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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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不受三十日“離婚冷靜期”制度的限制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本條是關于訴訟外調(diào)解離婚和訴訟離婚的規(guī)定。
來源:人民法院報
相關鏈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