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民〔2016〕27號
清遠市民政局關于印發(fā)《清遠市社會組織
協商民主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民政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為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切實推進社會組織重大事項決策的協商民主機制建設,結合我市社會組織實際,我局特制定《清遠市社會組織協商民主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清遠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14日
清遠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6年12月14日印
清遠市社會組織協商民主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為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切實推進社會組織重大事項決策的協商民主機制建設,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市社會組織實際,現就我市社會組織開展協商民主機制建設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社會組織協商民主機制建設的重要意義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對建立廣泛多層次協商民主制度進行了系統(tǒng)論述和部署,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綱領性文件,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文件精神,經過深入調研,在與社會組織廣泛協商的基礎上,制定《清遠市社會組織協商民主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以探索開展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協商民主機制建設,拓展社會組織有序參與政治活動的渠道;推進社會組織決策的科學民主化;加強社會組織規(guī)范化建設。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促進社會組織科學發(fā)展、規(guī)范化建設為根本,以拓展社會組織參與公共事務管理渠道為基礎,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調動協同治理機制的完善,不斷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不斷鞏固提高黨在社會組織中的引領作用,為建設和諧社會發(fā)揮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
(二)總體目標
探索建立社會組織協商民主制度,以明確協商對象、協商內容、豐富協商形式、規(guī)范協商程序為重點,加大工作推進力度和探索創(chuàng)新力度,不斷推進社會組織協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規(guī)范化,力爭通過努力,形成以協商、決策、反饋、監(jiān)督為基本環(huán)節(jié)的社會組織協商民主機制。
(三)基本原則
堅持先協商后決策,決策后再反饋原則,把協商結果納入決策程序,確定協商主體在決策前進行協商,實施過程中開展監(jiān)督;堅持尊重民意、平等協商、求同存異原則,充分發(fā)揮民主,鼓勵支持社會各界人士反映社情民意,暢通社會利益表達溝通渠道,通過協商民主增進共識,增強合力。
三、協商民主開展范圍、協商內容、協商對象、協商形式和協商程序
(一)開展范圍
社會組織協商民主開展范圍為全市社會組織。按照先試點后推廣、邊實施邊完善的原則。
(二)協商內容
圍繞涉及社會組織發(fā)展重大問題和關系會員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實際需要,開展民主協商。
1.社會團體開展協商的主要內容: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方案的制定。
(2)社會團體《章程》的修改。
(3)開展大型社會公益活動。
(4)涉及會員利益的重大事項。
(5)會員普遍關注或反映強烈的事項。
(6)業(yè)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協商的重大事項。
2.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開展協商的主要內容: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方案的制定。
(2)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章程》的修改。
(3)投資主體及資產比例的變更。
(4)開展大型的社會公益活動。
(5)主要業(yè)務內容的調整。
(6)業(yè)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協商的重要事項。
3.非公募基金會開展協商的主要內容: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方案的制定。
(2)非公募基金會《章程》的修改。
(3)開展大型的社會公益活動。
(4)主要業(yè)務內容的調整。
(6)業(yè)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協商的重要事項。
(三)協商對象
社會團體會員、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非公募基金會服務群體、相關政府部門。
(四)協商程序及形式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非公募基金會在重大事項決策前,由社會團體理事會、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理事會、非公募基金會理事會提出協商事項初稿,通過網絡調查、走訪調查、公示、論證、座談、會議等形式協商。
四、社會組織協商民主工作的監(jiān)督
社會組織在協商民主活動開展前,將協商民主的內容、形式等情況向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匯報備案,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協商的內容開展相應的監(jiān)督活動;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業(yè)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要參與協商指導,實施全程監(jiān)督,確保社會組織協商民主制度的實施。
五、細則
社會組織協商民主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將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組織服務對象的意見適時調整,以確保社會組織協商民主工作和諧社會建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