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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民政局關于印發(fā)《清遠市社會組織協商民主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fā)布時間:2016-12-18


清民民〔201627

 

 

清遠市民政局關于印發(fā)《清遠市社會組織

協商民主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民政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為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切實推進社會組織重大事項決策的協商民主機制建設,結合我市社會組織實際,我局特制定《清遠市社會組織協商民主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清遠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14日

 

 

                                                        

清遠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6年12月14日印

 

 

 

清遠市社會組織協商民主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為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切實推進社會組織重大事項決策的協商民主機制建設,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市社會組織實際,現就我市社會組織開展協商民主機制建設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社會組織協商民主機制建設的重要意義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對建立廣泛多層次協商民主制度進行了系統(tǒng)論述和部署,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綱領性文件,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文件精神,經過深入調研,在與社會組織廣泛協商的基礎上,制定《清遠市社會組織協商民主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以探索開展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協商民主機制建設,拓展社會組織有序參與政治活動的渠道;推進社會組織決策的科學民主化;加強社會組織規(guī)范化建設。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促進社會組織科學發(fā)展、規(guī)范化建設為根本,以拓展社會組織參與公共事務管理渠道為基礎,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調動協同治理機制的完善,不斷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不斷鞏固提高黨在社會組織中的引領作用,為建設和諧社會發(fā)揮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

  (二)總體目標

  探索建立社會組織協商民主制度,以明確協商對象、協商內容、豐富協商形式、規(guī)范協商程序為重點,加大工作推進力度和探索創(chuàng)新力度,不斷推進社會組織協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規(guī)范化,力爭通過努力,形成以協商、決策、反饋、監(jiān)督為基本環(huán)節(jié)的社會組織協商民主機制。

  (三)基本原則

  堅持先協商后決策,決策后再反饋原則,把協商結果納入決策程序,確定協商主體在決策前進行協商,實施過程中開展監(jiān)督;堅持尊重民意、平等協商、求同存異原則,充分發(fā)揮民主,鼓勵支持社會各界人士反映社情民意,暢通社會利益表達溝通渠道,通過協商民主增進共識,增強合力。

  三、協商民主開展范圍、協商內容、協商對象、協商形式和協商程序

  (一)開展范圍

  社會組織協商民主開展范圍為全市社會組織。按照先試點后推廣、邊實施邊完善的原則。

  (二)協商內容

  圍繞涉及社會組織發(fā)展重大問題和關系會員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實際需要,開展民主協商。

  1.社會團體開展協商的主要內容: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方案的制定。

  (2)社會團體《章程》的修改。

  (3)開展大型社會公益活動。

  (4)涉及會員利益的重大事項。

  (5)會員普遍關注或反映強烈的事項。

  (6)業(yè)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協商的重大事項

  2.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開展協商的主要內容: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方案的制定。

  (2)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章程》的修改。

  (3)投資主體及資產比例的變更。

  (4)開展大型的社會公益活動。

  (5)主要業(yè)務內容的調整。

(6)業(yè)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協商的重要事項。

    3.非公募基金會開展協商的主要內容: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方案的制定。

  (2)非公募基金會《章程》的修改。

  (3)開展大型的社會公益活動。

  (4)主要業(yè)務內容的調整。

(6)業(yè)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協商的重要事項

  (三)協商對象

  社會團體會員、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非公募基金會服務群體、相關政府部門。

  (四)協商程序及形式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非公募基金會在重大事項決策前,由社會團體理事會、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理事、非公募基金會理事會出協商事項初稿,通過網絡調查、走訪調查、公示、論證、座談、會議等形式協商。

  四、社會組織協商民主工作的監(jiān)督

  社會組織在協商民主活動開展前,將協商民主的內容、形式等情況向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匯報備案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協商的內容開展相應的監(jiān)督活動;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業(yè)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要參與協商指導,實施全程監(jiān)督,確保社會組織協商民主制度的實施。

  五、細則

社會組織協商民主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將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組織服務對象的意見適時調整,以確保社會組織協商民主工作和諧社會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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