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救〔2021〕5號
清遠市民政局關于提高清遠市特困供養
人員照料護理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清府函〔2021〕429號)和《關于印發<清遠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清民〔2019〕9號)精神,為切實保障特困供養人員合法權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提高我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21年12月1日起,對全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標準進行調整。全自理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2%確定)由28.2元/人·月提高到32.4元/人·月,半失能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30%確定)由423元/人·月提高到486元/人·月,失能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60%確定)由846元/人·月提高到972元/人·月。住院照料護理標準,由每人每天130元提高到每人每天150元。各地可結合實際,根據當地財力情況適當提高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二、提高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按照原資金渠道籌措解決。
三、及時足額發放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資金。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于每月20日前直接撥付到供養服務機構,統一用于供養服務機構照料護理開支;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按照委托照料護理服務協議支付費用,于每月20日前通過銀行直接撥付到簽訂委托照料服務協議的機構或委托照料護理的人員賬戶。
清遠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