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會組織:
為凈化我市社會組織發展環境,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根據省民政廳關于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和市民政局印發《關于印發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民民〔2021〕4號)部署,市民政局決定在今年4月至10月對各全市性社會組織開展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行動,請各全市性社會組織根據本通知要求,主動配合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相關工作,現將具體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結合貫徹落實《民法典》,深入開展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整治工作,全面清理一批名存實亡社會組織,健全完善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制度,不斷提升社會組織的服務能力,樹立一批品牌社會組織,逐步建立使命清晰、政社分開、依法自治、運行高效的現代社會組織制度。
二、整治重點
(一)整治一批法人治理不規范的社會組織。
1.未按章程開展活動,重大事項未按規定程序形成決議,出現“一言堂”或“推諉扯皮”現象。
2.未按章程規定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等內部治理機構。
3.未建立健全財務管理、人事管理、資產管理、重大活動管理、分支機構管理、證書印章管理、信息公開等內部管理制度。
4.未主動向社會公開章程、登記證書、收費許可證、年檢年報;未按規定公開基金會及慈善組織的捐贈收入、支出、公益慈善活動等情況。
5.章程未體現黨建內容,行業協會商會會費檔次超過4 級。
(二)查處一批違法違規的社會組織。
1.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收費行為,重點查處評比表彰收費、違規收取會費、強制收費、向分支機構收取管理費、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等行為。
2.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重點查處違規發放高薪福利、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等行為。
3.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 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清退一批名存實亡的社會組織。
對連續三年以上未參加年檢或年報、長期不開展業務活動的,引導其注銷登記;無法注銷登記的,立案查處,對其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三、工作部署
(一)自查自糾階段(4月至5月)。各全市性社會組織應按照本通知的重點整治內容,在5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糾。并填寫《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整治自查自糾表》(詳見附件)。
(二)實地檢查階段(6月至7月)。市民政局在各社會組織自查自糾基礎上,將聯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實地檢查。
(三)整改落實階段(8月至9月)。對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將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發現存在違法違規的,將立案查處,并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同時通報至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聯合懲戒。
四、有關要求
各全市性社會組織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各全市性社會組織負責人(暨法定代表人、會長、理事長、秘書長等主要負責人)為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按照本通知的重點整治內容盡快組織開展自查,切實做到真查實改。于5月28日前將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確認的《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整治自查自糾表》掃描件發送至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科郵箱。
附件:
附件1.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整治自查自糾表(社會團體).et
附件2.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整治自查自糾表(社會服務機構).et
附件3.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整治自查自糾表(基金會及慈善組織).et
清遠市民政局
2021年4月7日
聯系人及電話:駱明亮,劉國武;3364201
郵箱:qysshzzglk@163.com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