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事項 | 抽查主體 | 抽查內容 | 抽查依據 | 抽查方式 |
1 | 林木采伐許可抽查 | 取得林木采伐許可的市屬國有林場 | 對林木采伐事中、事后進行檢查,是否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等濫伐林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是否按要求進行更新;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事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二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三十二條。 | 實地核查 |
2 | 木材運輸證抽查 | 取得木材運輸證的單位或個人 | 檢查是否按照木材運輸證的審批內容進行運輸;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事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三十五條。 3.《廣東省第二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2011年粵府令第161號)。 |
實地核查 |
3 | 對使用林地行政許可抽查? | 取得占用、征用林地項目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取得臨時占用林地項目許可的單位和個人。 | 用地單位或個人是否按照原審批的面積、地點、范圍和用途使用林地;按規定應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是否足額繳納;落實異地恢復森林植被措施情況;臨時占用林地是否按時退還林地并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如繼續使用的,是否已重新辦理使用林地審批手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事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十六、十七、十八條。 3.《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第五、六條。 4.《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第二批)》(2006年粵府令第106號)。 5.《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林資發〔2015〕122號) 6.《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臨時占用林地監督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15]121號)。 7.《廣東省林業廳關于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粵林函〔2016〕704號)。 |
實地核查 |
4 | 收購、出售、運輸、攜帶、郵寄、加工、利用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除外)許可證核發抽查 | 取得收購、出售、運輸、攜帶、郵寄、加工、利用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除外)許可證的企業 | 核查品種、數量是否相符,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事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二十五條。 2.《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倒》(2012年修正) 第十七條。 3.《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粵府令第169號)。 |
實地核查 |
清遠市林業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來源:市林業局訪問量:-發布時間: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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