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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林〔201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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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林業局關于印發《清遠市林業局
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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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各科室、局直屬各單位:
??? 為進一步規范我局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推進依法行政,現將《清遠市林業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局政策法規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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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市林業局
??????????????????????????????????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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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省林業廳政策法規處,市法制局,各縣(市、區)市林業局 |
清遠市林業局辦公室????????????????????2015年6月24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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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林業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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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局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4〕32號)精神和省林業廳《廣東省林業廳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粵林函〔2015〕316號)有關內容,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和發布,以及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制定包括規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廢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據法定職權單獨或者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反復適用的行政文件。
轉發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新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的,按制定規范性文件辦理。
制定發布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對我局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 “規定”、“辦法”、“公告”、“通告”、“通知”、“意見”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清遠市林業局”名稱。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五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
(二)體現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三)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權力和責任相統一;?
(五)合法、精簡、效能、規范、公開。
第六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以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為主,并不得創設下列事項:
(一)行政審批;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征收;
(五)機構編制事項和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規范性文件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以林業局文件發布。
本局機關各科(處、室)、各直屬單位均不得以本科(處、室)、單位的名義對外發布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本局各科(處、室)、局直各單位負責職責范圍內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實施。局政策法規科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報送、備案和管理、監督。
第九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一)有關職能科(處、室、單位)或者政策法規科確定起草人員;
(二)調查研究,收集政策、法規、案例等資料,提供有關背景材料;
(三)起草草案及說明;
(四)由起草科(處、室、單位)征求本局有關科(處、室、單位)和下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進行修改;
(五)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科(處、室、單位)負責人簽署,將規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說明和征求意見情況送政策法規科審核、修改后報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并由局長或其授權的負責人簽署報市法制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六)規范性文件報市法制局審查通過后,由局長或其授權的負責人簽署發布,并按規定在《清遠日報》或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報刊刊登并報市法制局備案。
第十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調研,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相關部門、社會公眾、行政管理對象、行業協會和專家的意見。
除因突發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臺規范性文件外,應通過清遠市林業局網站(或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向社會公開文件草案,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涉及窗口服務事項的,應在窗口服務場所設置布告欄征求辦事群眾意見。
除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范性文件作出具體規定外,規范性文件涉及《清遠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清府〔2014〕52號、《清遠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清府〔2013〕121號和《清遠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實施細則》(清府辦〔2012〕79號)所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按規定舉行聽證會或組織專家咨詢論證。
第十一條 起草科(處、室、單位)完成規范性文件草案后,應當向政策法規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說明的紙質、電子文本;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等依據;
(三)征求意見或者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材料及有關參考資料。
第十二條 政策法規科對規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超越本局職權范圍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三)是否與其他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
(四)是否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規科應當中止審查,將草案退回起草科(處、室、單位):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或超越本局職責權限的;
(二)作為規范性文件制定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的方針、政策正在制定、修改、廢止過程中,并可能于近期發布的;
(三)相關規范性文件之間存在矛盾,正在協調處理中的;
(四)向社會征求意見時,社會公眾意見較大,規范性文件制定后難以實施的;
(五)相關材料不全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
第十四條 政策法規科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核并修改完畢后,提交局黨組會議集體審議,審議通過后由政策法規科報送市法制局進行審查。
規范性文件規定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評定等事項或者機構編制管理事項的,應征求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的,應征求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經市法制局審查通過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政策法規科按局辦文程序辦理,經局領導簽發后發布。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施行日期。一般情況下,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政策法規科將正式文件的紙質文件一式兩份、電子文本一式一份以公函形式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在《清遠日報》上發布,并將一份紙質文本抄送市法制局備案。
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放在清遠市林業局網站,便于公眾查詢、下載。
第十八條 發布重大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清遠日報》和清遠市林業局網站一并發布規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讀。群眾對規范性文件政策內容理解存在偏差的,應當及時作出公開回應,消除群眾疑慮,防止造成行政糾紛。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實行有效期制度。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應明確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其他規范性文件除需要長期執行的,一般應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則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規范性文件每兩年集中清理一次。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規科統一組織,起草科(處、室、單位)具體負責清理,政策法規科對起草科(處、室、單位)提出的清理意見進行審查,在公開征求意見后形成清理結果,報市法制局審查通過后,將清理結果以林業局文件公布。
第二十一條 起草科(處、室、單位)應當在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論證,并提出繼續有效、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和理由,報送政策法規科。對需要繼續施行的或者需要修改后繼續施行的,應當經過重新審查、決定和發布程序予以繼續施行。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廢止和解釋程序,參照制定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 按照“誰制定,誰負責”的原則,暢通群眾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渠道。群眾對規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質疑的,由政策法規科會同有關科(處、室、單位)進行研究,如確實存在違法事由,應及時依法予以糾正;違法事由不成立的,應向群眾做好解釋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不履行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統一發布、報送備案等本辦法規定程序,或者因規范性文件違法對行政管理對象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責任科(處、室、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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