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村民董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清理死樹為由,于2011年5月底擅自將其承包林地上的6棵村集體所有的死杉樹砍伐,并運回其住房西墻外準備用于自家的房子修繕。經查,6棵死杉樹的立木蓄積0,43立方米。
第一種意見認為,董某砍伐的是死樹,屬于正常的林業生產管理行為,不應列入森林采伐限額,不需要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因此不屬于違法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董某的行為是清理死樹,目的是便于管理其承包的林地,而不是非法占有林木,不能構成盜伐林木行為,而且清理的是死樹,也不能構成毀壞林木的行為,因此不能對董某進行處罰,只能讓董某將采伐的樹木交還給村集體。
第三種意見認為,董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盜伐林木,應當給予盜伐林木價值5倍的罰款,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并沒收盜伐的林木。
林業局采納了第三種意見。
【案件評析】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
盜伐林木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采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該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第一,在客體上,該行為侵犯的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和國家、案體和他人的林木所有權。根據《森林法》規定,除了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地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必須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按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同時規定,森林和其他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在客觀方面實施了盜伐林木的行為。具體表現為:
①擅自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②擅自采伐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③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第三,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歸本人或者本單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采伐。
第四,在主體上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4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能成為本違法行為的主體。
《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注:舊版),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本案中,董某明知杉樹是村集體所有,但以清理死樹為由,擅自砍伐了屬于村集體所有的6棵死杉樹,并運回家中準備用于修繕自家的房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撞自砍伐林木的行為,其行為侵犯了集體對該林木的所有權和國家對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雙重客體。因未達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中盜伐2-5立方米以上的規定,因此董某的行為構成了盜伐林木行政違法行為。
【觀點概括】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包括采伐火燒死木等因自然災害毀損的林木,都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構成盜伐林木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新版)
第五十六條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