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未經審批采伐自家死樹如何處理?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村民傅某的樹木被大風刮折,傅某以清理死樹為由,未經審批,擅自砍伐位于本村村南食品廠南伽長地上的自家樹木,經執法人員勘察,樹木共29棵,樹種為楊樹立木材積9.792立方米。
第一種意見認為,傅某砍伐的是死樹,屬于正常的林業生產管理行為,不應列入森林采伐限額,不需要辦理采伐許可證,因此不屬于違法行為。第二種意見認為,傅某的行為是清理土地附著物,目的是便于管理其承包的土地,而不是為了惡意砍伐成年樹木,不能構成濫伐林木。而且清理的是倒伏樹木,目的是為了排除安全隱患,再繼續更新樹木,因此不能對傅某進行處罰,只能讓傅某限期將樹木進行補植。第三種意見認為,傅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濫伐林木,應該按照濫伐林木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林業局采納了第三種意見。【案件評析】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 雖然《森林法》沒有對采伐死樹作出明確規定,但規定的濫伐林木行為違反的是國家對森林保護的管理制度,依據《關于未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火燒枯死木”行為定性的復函》(林函策字(2003]第15號)規定,“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火燒枯死木等自然災害毀損的林木,都必須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未申請林術采伐許可證而擅自采伐的,應當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分別定性為盜伐或者濫伐林木行為。” 本案中,傅某以清理倒伏的死樹為由,未經行政審批擅自砍伐了自己的29棵楊樹,并將木材賣出,主觀上具有明知不該砍伐,客觀上實施了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擅自砍伐樹木行為,其行為侵犯了國家保護森林資源的管理制度,故傅某的行為屬于濫伐林木。 因未達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中“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規定,因此傅某的行為尚不構成濫伐林木罪,對此行為應當依照《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觀點概括】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包括自然災害毀損的林木)首先應當取得采伐許可證,其次應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反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構成濫伐林木行為。
來源: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