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采伐基本農田林木應該如何處理?
【基本案情】2019年8月,村民李某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任意采伐其基本農田里的楊樹12棵,合計林木蓄積3立方米。
【處理意見】對本案的處理,有以下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森林法》第三十二條:“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雖然其采伐的是非林業用地上的林木,但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采伐,那么就應該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就該對李某進行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按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因此不屬于違法行為。
【案件評析】該案發生在2019年,原《森林法》明確規定采伐林木需要辦理采伐許可證,因此,當時對李某無證采伐林木行為應當作出行政處罰。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調研論證的基礎上,2020年7月1日施行的新《森林法》保留了采伐許可證制度,但作出了重大修改。新《森林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因此,2020年7月1日之后,對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采伐,不屬于(森林法》的調整范圍。新《森林法》生效后非林地上林木被采伐,不再以盜伐和濫伐來處理,行政案件林業部門無權處理。非林地林木被采伐和毀壞涉嫌盜竊和毀壞財物,構成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觀點概括】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是否需辦采伐證問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不同規定來確定。
【特別說明】原《森林法》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2020年7月1日施行的新《森林法》規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的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需要注意的是,相關修改并不意味著削弱非林地上林木的保護管理,如護路林、護堤護岸林、城鎮林木等的采伐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城市綠化條例》等規定進行管理。
來源: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