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復議的范圍、依據、條件
受案范圍
對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市林業局直屬單位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3.《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
辦理條件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
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
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
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辦理期限及服務承諾
從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辦事需提交材料目錄
1. 行政復議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人為公民時: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
①法定代表人或行政復議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②法定代表人或行政復議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③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組織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帶原件核對)
3.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例如作出行政許可、確認、處罰等行為的有關證照、決定書、通知書、批文、復函等或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的必要旁證材料)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4.證明申請人符合申請復議法定條件(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等)、支持復議請求及申請書中所主張事實理由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5.申請人有代理人時: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申請書(表格)名稱
(附示范文本) 行政復議申請書
聯系電話:0763-3866307
辦公地址:北江二路林業大廈清遠市林業局
受理窗口:林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