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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知〔20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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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高新區科技信息局、財政局,各縣(市、區)知識產權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專利資助工作,根據《清遠市推進專利工作實施辦法》(清府辦〔2015〕53?號)的規定,制定了《清遠市推進專利工作實施辦法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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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知識產權局?????????????????清遠市財政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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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推進專利工作實施辦法細則》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等5部門印發的《進一步提升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的意見》(粵知規〔2015〕47號)等文件精神,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升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服務水平,支撐創新驅動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根據《清遠市推進專利工作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專利代理機構資助
第一條 資助對象
在我市辦理了工商登記注冊、且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和備案的法人專利代理機構或分支機構。
第二條 申請資助的代理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利代理機構應具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常駐人員;
(二)擁有規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和專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三)近三年未發現有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代理提交的專利申請符合《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四十五號);
(四)沒有發生惡性服務質量投訴,面對有關投訴能夠妥善處理。
第三條 資助標準
(一)對在我市新登記注冊的法人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8萬元;
(二)對在我市新登記注冊的法人專利代理分支機構一次性資助2萬元;
(三)年度代理申請人地址為清遠市轄區的專利申請量比上年度增加200件至299件且發明專利申請不低于20%(即發明專利申請不低于40件且呈正增長)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10萬元;
(四)年度代理申請人地址為清遠市轄區的專利申請量比上年度增加30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申請不低于20%(即不低于60件且呈正增長)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20萬元。
第四條 申請資助材料
(一)《清遠市專利代理機構資助申請表》(附件1);
(二)機構專利代理資質證明材料;
(三)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近一季度代理機構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表;
(五)近兩年代理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地址是清遠市轄區的專利清單;
(六)專利代理機構管理制度和專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七)上年度本單位專利代理工作總結(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提交本機構發展規劃書);
(八)其它相關材料。
第二章 專利代理人報考費用資助
第五條 資助對象
申請資助的個人須為通過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本地戶籍人員或在我市就業、創業及求學的外地戶籍人員。
第六條 資助標準
報名費按繳納給有關部門的實際發生額給予全額資助。
第七條 資助申請材料
(一)《清遠市專利代理人考試報名費用資助申請表》?(附件2);
(二)個人身份證或本市學生證等相關身份證明復印件(在我市就業、創業的外地人員另需提交報名當月在清遠的社保繳費證明);
(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復印件;
(四)考試報名費票據;
(五)其它相關材料。
第三章 專利申請與授權資助
第八條 資助對象:以本市行政區域內地址申請專利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資助范圍和標準
(一)專利申請費用資助。國內發明專利的申請費、實審費、專利登記費,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費、專利登記費的資助按繳納國家規費的實際發生額給予全額資助。
(二)專利授權資助。發明專利授權后每件資助3500元;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后每件資助300元(授權公告日須為2015年10月19日之后)。
(三)專利申請“滅零”資助。對我市企業專利申請“滅零”的第一件專利,按實際發生的專利申請代理費給予資助:發明專利不高于5000元,實用新型專利不高于2000元,外觀設計專利不高于1000元。對第一件獲授權的發明專利一次性資助1000元;對專利申請“滅零”當年專利申請受理量達10件以上且其中發明專利申請受理量2件以上的企業一次性資助2萬元。
(四)專利申請“倍增”資助。對當年專利申請受理量比上年增長100%以上(即專利申請“倍增”)的企業,專利申請受理量比上年增加30件以上且其中發明專利申請占20%以上的,一次性資助2萬元;專利申請受理量比上年增加50件以上且其中發明專利申請占20%以上的,一次性資助5萬元;專利申請受理量比上年增加80件以上且其中發明專利申請占20%以上的,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第十條??資助條件
(一)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近三年未發現有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二)申請“滅零”和“倍增”資助的企業,必須工商登記注冊滿三年,且專利電子申請率100%;
(三)申請“滅零”資助的企業,其第一件專利的申請日期須在2015年10月19日之后;
(四)原則上一件專利的相關費用資助只能一個申請人申請,如有多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須明確唯一專利費用資助申請者,并提供其他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費用資助申請的放棄聲明。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曾發生跨市轉讓、轉移或變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企業名稱或地址變更除外);
(二)未按規定填寫《資助申請表》或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三)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有爭議的;
(四)專利權已失效的;
(五)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材料
(一)專利申請費用資助:
1、《清遠市專利費用資助申請表》(附件3);
2、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開具的繳納費用收據復印件;
3、相應階段的專利受理通知書、實質審查通知書、授權通知書或專利證書復印件;
4、申請人證件復印件;
5、其它相關材料。
(二)專利授權資助:
1、《清遠市專利費用資助申請表》(附件3);
2、專利證書或專利登記簿副本復印件;
3、專利權人證件復印件;
4、其它相關材料。
(三)企業專利申請“滅零”資助:
1、《清遠市企業專利申請“滅零”資助申請表》(附件4);
2、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實質審查通知書或專利證書復印件;
3、專利代理機構開具的專利代理費發票復印件;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它相關材料。
(四)企業專利申請“倍增”資助:
1、《清遠市企業專利申請“倍增”資助申請表》(附件5);
2、“倍增”當年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實質審查通知書或專利證書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其它相關材料。
第四章? 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認定資助
第十二條 資助對象為清遠市轄區內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
第十三條 資助標準
(一)對新列入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資助經費20萬元;
(二)對新列入的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或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資助經費15萬元;
(三)對新列入的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資助經費10萬元;
(四)對新認定的清遠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資助經費8萬元。
第十四條 申報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資助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資助申請表》(附件6);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國家、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或示范企業的認定文件;
(四)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申報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認定資助的,必須符合以下認定條件:
(一)企業領導高度重視企業知識產權工作,有一名企業領導分管知識產權工作。
(二)企業已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三)企業已建立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
(四)企業的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工作制度化,知識產權意識不斷提高。
(五)企業重視專利信息化建設和專利信息利用,已建立專利數據庫或其他專利信息利用渠道,已建立研發專利檢索制度,研發人員會使用專利信息系統,會查閱和分析專利文獻。
(六)企業專利申請和授權的數量和質量逐年提高,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或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成為企業的主打產品,專利技術在企業整體發展中作用顯著。
(七)企業根據自身特點,開展專利戰略研究,指導企業研發和生產。
(八)企業重視專利技術產業化,專利產品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的30%以上。
(九)企業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投入(指知識產權管理、申請維護、專利實施、專利保護、運營、信息利用、宣傳培訓和獎勵等費用)逐年加大,占企業科技投入的5%左右。
(十)企業無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
(十一)企業知識產權工作以及企業的整體發展勢頭較好,在同行業或者所處地區具代表性。
第五章?專利技術實施計劃資助
第十六條 申報專利技術實施計劃資助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的申報單位應為清遠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申報項目應當具有一件至數件以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為核心的關鍵技術和產品。
(二)專利技術要有較高的技術創新水平,有后續的創新潛力和發展空間,對提高相關產品的附加值及市場競爭力有突出的作用。
(三)項目所屬的技術領域應符合國家及我省產業政策。
(四)項目實施能為發展高新技術、引進再創新、取代進口或出口創匯、山區致富和發展區域經濟起示范帶動作用。
(五)承擔項目單位有較強的技術創新開發能力,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并有相應的措施,目標任務明確,人員、經費、組織落實,有較好的實施條件。
(六)項目產品的生產、銷售已有一定規模,預計2年內銷售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或者,項目目前雖未形成一定規模的產品,但是項目的專利技術水平代表了本領域本行業的技術發展方向,項目的實施能帶動相關產品或產業在技術、用途、功能等方面的創新,明顯增強市場競爭優勢。
第十七條 對列入計劃的項目每項給予一次性經費資助,資助金額按當年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的申報指南執行。
第六章??通過貫標認證企業資助?
第十八條 鼓勵、引導企業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能力,有效提高知識產權對企業經營發展的貢獻水平。對通過貫標認證,即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國家標準認證或《創新知識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通用規范》(DB44/T797-2010)地方標準認證的企業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第十九條 申請資助材料
(一)《清遠市通過貫標認證企業資助申請表》(附件7);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貫標認證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貫標認證工作總結;
(五)其它相關材料。?
第七章??授權發明專利轉化為技術標準資助
第二十條 建立專利技術與技術標準相互促進、相互轉化的機制。根據“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產業化、產業市場化”的發展模式,鼓勵和推動企業制定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及時將知識產權轉化為技術標準,以技術標準促進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提高我市產品在國際和國內市場中的競爭力。
第二十一條 資助標準
對我市獲授權的發明專利轉化為企業標準并上升為地方標準的企業一次性資助10萬元;上升為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申請資助材料
(一)《清遠市授權發明專利轉化為技術標準資助申請表》(附件8);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及專利申請摘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
(四)經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正式發布的地方標準或國家、國際標準文本;
(五)其它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共同擬定資助單位名單。
第八章 項目受理、立項和資金撥付
第二十四條 清遠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專利技術實施計劃以原項目管理方式實施。
(一)申報時間和申報要求以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當年聯合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二)項目由企業自由申報,各縣(市、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推薦,市知識產權局受理并組織專家評審。對通過績效目標申報評價的項目,由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聯合下達經費文件。
(三)納入專利技術實施計劃項目的承擔單位,依據申報書確定的實施內容和指標填寫項目合同書,連同申報書作為項目完成后績效評價的依據。
(四)項目承擔單位應設立專門的會計科目對項目費用支出情況進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報考費用、專利申請與授權、國家級和省級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通過貫標認證企業、授權發明專利轉化為技術標準的資助均常年受理。
(一)除專利申請費用資助外,其他資助項目須為《清遠市推進專利工作實施辦法》印發日(2015年10月19日)之后發生的。
(二)申請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與專利授權資助的,應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實質審查通知書或專利證書之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三)市知識產權局審核確定擬資助的名單和額度并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知識產權局將資金撥付給受資助的單位或個人。如申請資助事項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的,與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審核確定。
第二十六條 若本細則的資助主體就同一項目享有清遠市本級多個資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則予以補助。
第九章 項目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財經紀律,騙取、虛報、冒領、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行為,一經發現,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撤銷項目、追繳項目經費、三年內取消申請資格和將其及相關責任人列入不誠信名單的處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資助對象認定、專項資金資助審核批準和資金劃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財政資金損失的,依照《清遠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資助對象認定并給予資助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作出給予資助的;
(三)串通騙取資助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按有關要求做好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對有關資金進行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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