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財工〔2016〕62號
高新區科技信息局、財政局,各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市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對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引導企業普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發投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制定了《清遠市市級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反映。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科學技術局
2016年9月21日
清遠市市級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
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和《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清發〔2015〕2號),加強和規范對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引導企業普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發投入,參照《廣東省省級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財工〔2015〕246號),《廣東省激勵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試行方案》(粵財工〔2015〕59號),《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政策操作指引(試行)》(粵科政字〔2015〕16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推進全市企業技術研究開發的后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照以下原則:
——公平公正、依法依規。對已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的企業,
根據經核實的企業研發投入情況對企業實行補助,公平覆蓋符合規定的企業。
——創新機制、科學分配。建立多部門協調管理和市縣(市、區)多方合作參與的遴選及資金分配機制。
——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建立以企業研發投入為主體的績效評價和管理機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信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準備金是指企業為保證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資金需求,根據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的決議,提前安排專門用于研究開發項目支出的資金;研發準備金制度是指企業規范研發準備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項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五條 補助資金安排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具體按照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建立跨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科技、財政、國稅、地稅、經信等部門組成,具體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管理和協調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七條 市科技局負責補助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會同市財政局編制補助資金年度安排總體計劃、組織資金申報、審核、確定具體資金補助計劃;負責組織全市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工作實施、監督;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補助資金使用安全、補助資金績效評價、補助資金信息公開等。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預算管理,組織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配合市科技局組織資金申報、審核;辦理補助資金撥付、組織實施補助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
第九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根據全市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實際情況、市級財力情況和企業規模等情況,測算年度補助資金安排額度,落實資金預算。
第十條 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當地補助資金申報工作,并對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負責組織當地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工作實施、監督。中央、省駐清企業直接向其注冊所屬地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申報。市直企業直接向市科技局申報。
第十一條 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配合當地科技主管部門組織資金審核及申報工作,及時按規定撥付補助資金,對補助資金進行財政監督檢查。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的支持對象:
(一)在清遠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企業。
(二)企業已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根據研發計劃及資金需求,提前安排研發資金,并已先行投入自籌資金開展研究開發活動。
(三)企業開展的研究開發活動應以《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和各級科技行政部門發布的申報指南為指引,實施地在清遠市內。
第十三條 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及年度研發工作須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以下簡稱“陽光政務平臺”)完成備案。
第十四條 補助方式。補助資金采取事后獎補、分檔補助、一次性撥付的方式。
第四章 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十五條 申報通知的發布。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發布當年度《清遠市市級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申報通知》(以下簡稱“《申報通知》”)。
第十六條 申報流程及要求。按照《申報通知》要求,企業填寫《清遠市市級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申報表》,連同相關附件紙質材料報送到所在地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一)經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批準的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文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經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批準的企業研發準備金預算、決算情況說明,加蓋單位公章。
(三)《企業研發準備金及研發項目備案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
(四)《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封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表)、《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4表)以及在稅務部門備案的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情況備案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七條 初審。申報受理截止后,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地稅、國稅和經信等主管部門對當地企業申報補助資金情況進行聯合初審。
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各部門審核情況,書面填報《清遠市市級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申報匯總表》(以下簡稱《申報匯總表》)報送至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對審核未通過的企業,由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退回申報材料并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審核及公示。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經信局對《申報匯總表》進行審核。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按年度預算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經市級企業研究開發補助資金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后,在市科技局網站上按程序向社會進行公示。對審核未通過的企業,由市科技局退回所在地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并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 補助資金的下達及撥付。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將年度補助資金分配計劃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批通過后,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聯合下達年度補助資金計劃,縣(市、區)財政主管部門按照補助資金計劃在 30 日內將補助資金足額撥付至企業。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實行信息公開。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在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如下信息:
(一)《清遠市市級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二)補助資金申報通知,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等內容。
(三)補助資金申請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等。
(四)補助資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包括年度財政補助資金預算安排情況及獲得補助企業名單、金額等。
(五)補助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
(六)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七)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企業研究開發補助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企業應向當地科技主管部門報告,并按保密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建立包括績效目標申報審核、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的績效管理機制。市財政局負責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并視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參照省的具體做法,市科技局負責制定補助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做好績效自評工作,會同市財政局落實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或評審機構)等方式,對補助資金的申報、管理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或績效評價等,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獲得補助資金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