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清發〔2012〕26號)和《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清發〔2015〕2號)精神,進一步加快推進科技創新,支持人才(團隊)實現創新創業目標,決定連續5年實施科技創新創業人才資助計劃。
一、資助對象與方法
(一)創新創業科研團隊。
1、基本要求。以團隊形式在我市從事科技創新研究或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高端人才集體。團隊項目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技術居行業領先水平,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前景好,能夠引領當地產業發展,產生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2、開展方式。接受團隊隨時申報,并適時組織開展評估論證,評估論證結果報市人才辦研究。原則上每年資助數量不超過3個。
3、資助標準。給予入選團隊一次性資助100萬元,其中:20萬元用作團隊工作生活補助(由團隊帶頭人支配使用),80萬元用作科研工作資助(劃入用人單位管理,由團隊申請使用)。團隊成員符合清發〔2012〕27號文件規定的享受相應標準人才津貼,不符合清發〔2012〕27號文件規定的按每月400元標準發給津貼(以團隊項目簽訂合約期為資助期,年底一次性發放),其子女入學參照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解決辦法予以落實。
組織實施單位:市科技局。具體實施方案和操作指南由市科技局制定。
(二)“眾創空間”團隊。
1、基本要求。參與“眾創空間”創新創業大賽并入選的“草根創業”團隊、“微創新”團隊、“微創業”團隊以及在省內外各類創新創業大賽中挖掘引進的優秀創新創業團隊。
2、開展方式。五年內組織開展大型“眾創空間”創新創業大賽1-2次,鼓勵團隊報名參加競爭角逐或路演推介,大賽結果報市人才辦研究確定。原則上每次大賽資助數量不超過10個。
3、資助標準。給予入選團隊項目一次性資助資金3萬元,發放團隊成員每人每月房補1000元(以團隊項目簽訂合約期為資助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同時,提供免費辦公場所(由組織實施單位商有關部門以公租商品房、寫字樓、創客中心、創業基地或整合利用政府騰退用房等方式解決,原則上提供使用3年)和分享基本科技信息等服務。
組織實施單位:市科技局。具體實施方案和操作指南由市科技局制定。
(三)創業精英。
1、基本要求。依托項目投資,在我市創(領)辦工業企業或基于“互聯網+”模式的電子商務企業、服務外包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占創業總投資20%以上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創業投資的30%以上(屬于國家、省支持發展的中小企業自主創新項目或高新技術投資項目可適當降低自有資金比例,但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所占比例不能低于15%或跟進的風險投資所占比例不能低于20%),項目具自主知識產權、清晰商業模式、良好市場前景和社會經濟效益,能引領相關產業發展為優先。
2、開展方式。五年內組織開展評選活動2-3次,鼓勵創業人才報名參加,評選結果報市人才辦研究,每次資助不超過10名。
3、資助標準:給予每名入選人才一次性資助10萬元。其中,2萬元用作工作生活補助(直接發放個人支配使用),8萬元用作提升發展(劃入用人單位管理,由個人申請使用)。
組織實施單位: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具體實施方案和操作指南由市經信局會同市商務局制定。
(四)技能先鋒。
1、基本要求:我市企業中對產業結構優化、技術革新、技術水平提升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并產生良好經濟效益的技能人才。
2、開展方式。五年內組織開展評選活動2-3次,鼓勵技能人才報名參加,評選結果報市人才辦研究,每次資助不超過20名。
3、資助標準:給予每名入選人才一次性資助5萬元。其中,2萬元用作工作生活補助(直接發放個人支配使用),3萬元用作提升發展(劃入用人單位管理,由個人申請使用)。
組織實施單位:市人社局。具體實施方案和操作指南由市人社局制定。
(五)科技成果獲獎者。
1、基本要求。五年內在我市創新創業并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省級以上專利獎的第一完成人或發明人(設計人),牽頭單位(企業)或主要參與單位(企業)。
2、開展方式。不需申報,依據國家或省文件精神報市人才辦確定。
3、資助標準。分別給予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第一完成人30萬元的后資助,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第一完成人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后資助,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優秀獎的第一完成人30萬元、15萬元的后資助,獲得廣東省專利獎金獎、優秀獎的第一發明人(設計人)15萬元、10萬元的后資助。上述獎項獲得者的牽頭單位(企業)或主要參與單位(企業)按相應后資助金的50%予以激勵補助。同一項目按“就高”標準資助,不予重復。
組織實施單位:市科技局。具體實施方案和操作指南由市科技局制定。
(六)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1、基本要求。在我市企業工作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須與企業簽訂5年以上合同)。
2、開展方式。以企業為單位,接受隨時申報,適時組織認定,認定結果報市人才辦研究確定。申報認定方法參照清發〔2012〕27號文件緊缺適用1-6類高層次人才做法。
3、資助標準。給予符合條件人才每月資助400元(市財政年底一次性發放當年資助金),資助期5年。屬獲資助團隊成員的,按“就高”標準資助,不予重復。(注: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按清發〔2012〕27號文件政策享受津貼待遇,如不符合則參照此標準予以資助)
組織實施單位:市人社局。具體實施方案和操作指南由市人社局制定。
二、組織實施
(一)組織機構。
本計劃由市人才辦統籌推動,各組織實施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二)實施步驟。
1、組織實施單位制定的具體實施方案和操作指南,報市人才辦同意后,向社會發布并組織實施。其中:競賽活動或評選活動的應明確組織程序、時限要求、詳細條件、評選方式、評審組組成原則和評審標準等;其他各類應明確接受申報科室和有關程序等。
2、經評選或認定形成資助對象初步名單后,報市人才辦批復確定,再經清遠組織工作網公示無異議后,啟動下達資助資金程序。
3、組織實施單位定期聯系資助對象,每年報告一次資助對象受資助情況。
(三)資金保障。
1、資助資金從市年度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并嚴格執行《清遠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清人才發〔2015〕3號)有關規定。
2、組織實施單位需在前一年度9月份之前向市人才辦提出實施計劃的經費(含資助資金和工作開展費用)預算,經市人才辦和市財政局審核后在專項資金列支。
3、資助資金使用主要包括科研工作(提升發展)經費和生活補助兩類。科研工作(提升發展)經費主要用于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跨區域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外部協作費、單位管理費和其他支出。生活補助主要用于改善入選人(團隊)的生活條件。
三、有關要求
(一)申報時:
1、“團隊”同一課題、“創業精英”同一創業經歷只能申報一次。“技能先鋒”入選對象原則上不重復申報。
2、申報人(團隊)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一律取消申報資格。
(二)入選后:
1、入選人(團隊)及其所在單位(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以其它不正當手段通過評審的,取消入選資格,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2、入選人在培養期內市內變更用人單位的,由新單位繼續培養;用人單位變更為市外單位的,所在單位要及時提交報告,終止培養。
3、入選團隊不得隨意減少或更換成員,不得隨意調整研究內容和項目目標。入選團隊與組織實施單位簽訂財政資助合同前,需與用人單位(企業)簽訂正式合同,并切實履行合同。市人才辦會同組織實施單位在資助中期與后期進行考察和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考察發現因經費使用不當、課題研究拖滯或團隊矛盾突出等非客觀因素影響而未能通過評審結題結項的,將追回科研資助經費,存在騙取或違規使用資助資金數額較大的交按司法程序處理。
4、入選人(團隊)資助期內不作為的視為個人(團隊)誠信度低,將作為今后是否落實享受我市有關人才幫扶資助政策或推薦上報國家和省有關政策項目的參考依據。
5、用人單位根據入選人(團隊)提出的資金申請,從到賬資金中從快撥付使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出現違紀違規行為的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