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財教〔2010〕4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清遠市產學研合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高校(部屬高校、省屬重點建設高校、市屬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科院所屬院所、省屬重點研究院所)參與支持創新型清遠建設,加快我市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為技術依托、產業化為目標的產學研結合的新型科技創新體系,參照《廣東省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的來源為市財政預算撥款。其年度預算總額,根據開展產學研工作的合理需要和進展情況,由清遠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研究后報市政府審批確定。清遠市產學研合作專項資金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要圍繞清遠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清遠科技發展布局與重點,堅持目標明確、突出重點、程序規范、擇優支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清遠市與高校和科研院所產學研工作的開展,主要包括:
??? (一)組織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清遠轉化。
???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與清遠企業、科研機構聯合開展的科技攻關、技術創新和產業化項目。??
(三)高校和科研院所與清遠市各級政府、企業聯合共建的產學研結合示范基地及科技創新平臺。
(四)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清遠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轉移園區等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基地。
(五)高校和科研院所為清遠企業、科研機構培養創新人才和學術交流活動。
(六)市委、市政府及市產學研合作工作領導小組確定需要支持的其它項目。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按照批準的項目(任務),一般性項目采取一次性補助的支持方式,每個項目的支持額度原則上不少于20萬元;重大項目采取連續支持方式。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
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項目費、科技交流活動費和組織管理費。項目費主要用于開展科技基礎性工作發生的相關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標(樣)本購置費、儀器設備購置費及相關業務費等,項目費由項目(任務)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科技交流活動費主要用于高校和科研院所與我市的產學研合作對接交流活動;組織管理費,主要用于開展項目評審(評議)、監督檢查、會議及調研等工作發生的支出,按有關管理規定控制在3%~5%;支出預算經市財政局核定后,由市科學技術局具體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局根據清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清遠科技發展的需要,發布年度《清遠市產學研合作專項資金申報通知》。
第八條?項目的申報
(一)申報的項目必須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二)專項資金一般每年申報一次。各單位根據市科學技術局當年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填寫《清遠市產學研合作項目申報書》報送市科學技術局,并附上對所申報項目有說服力的相關材料,如項目可行性報告、查新報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資質證明、配套資金以及合作協議等,一式六份。
第九條?項目的審批
項目實行專家評審(評議)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制度。
(一)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以評審(評議)或論證等方式進行審查,對專項資金項目及其預算提出意見。
(二)市科學技術局根據評審(評議)或論證意見進行綜合平衡,并會同市財政局審定專項資金的支持項目及其預算后,由市科學技術局、財政局聯合下達專項資金通知。
(三)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通知一個月內與市科學技術局簽訂合同書。
(四)經批準的項目及其預算一般不作調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進行調整時,應按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條?項目經費的撥付
專項資金項目及其預算確定后,由市財政局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需納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范圍的款項,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承擔單位屬縣(市、區)單位的,由市財政局向其所屬縣(市、區)財政局下達預算追加文件,縣(市、區)財政局收到文件后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支付,并由市科學技術局與項目承擔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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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由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由項目承擔單位行使使用權。
第十二條?項目形成的成果屬國家和項目承擔方所有。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總結和申請驗收。所取得的技術成果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首先在清遠實現產業化或推廣應用。特殊項目成果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及其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一)承擔單位根據確定的當年支持項目及其預算,制定科技基礎性工作項目實施計劃,嚴格組織管理,并為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的條件。
(二)專項資金要與其它資金來源統籌安排,單獨立項核算。
(三)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專款專用。
(四)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市科學技術局報送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進度報告。年度報告將作為以后年度申報專項資金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一)市級財政、審計等監督部門要對項目的工作進展、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參照《廣東省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批轉清遠市實施廣東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的意見的通知》的要求進行。市科學技術局要協助市級監督部門加強對項目單位管理使用專項資金情況的檢查,及時反映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二)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行為,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財政局將收回部分或全部資金,并根據情況采取取消申報單位以后年度的專項資金申報資格等措施。
(三)項目(任務)因故中止,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財政局將根據具體情況收回部分或全部資金。
第十五條?在項目申報、審批、管理過程中,一切接觸申報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負有對申報項目保守秘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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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項目的結題與驗收
第十六條?項目驗收的組織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局組織進行。
第十七條?項目驗收以批準的項目申報書、合同書約定的內容為考核的基本依據,對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應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的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的成長、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應做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十八條?項目驗收程序,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項目驗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內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驗收的項目,應由項目承擔單位在到期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科技局、財政局審定。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二)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任務、做好總結的基礎上,應按市科學技術局規定的材料格式,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有關驗收資料;
(三)市科學技術局批復驗收申請并組織驗收;
(四)市科學技術局批準項目的驗收結果。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驗收文件、資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樣機、樣品等),供市科學技術局審查:
(一)項目申報書和合同書;
(二)市科學技術局對項目的批件或有關批復文件;
(三)項目驗收申請表;
(四)項目研發工作總結報告;
(五)項目研發技術報告;
(六)項目所獲成果、專利一覽表(含成果登記號、專
利申請號、專利號等);
(七)樣機、樣品的圖片及數據;
(八)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或監測報告及用戶使用報告;
(九)建設的中試線、試驗基地、示范點一覽表、圖片及數據;
(十)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十一)項目經費的明細帳、記帳憑證及附件:
(十二)項目驗收信息匯總表。
第二十條??項目驗收方式和驗收活動安排,應在驗收工作開始前15日由市科學技術局通知項目承擔單位。
驗收小組應對驗收結論或評價的準確性負責,應維護驗收項目的知識產權和保守其技術秘密。
第二十一條??市科學技術局根據驗收小組的驗收意見,以文件正式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通過驗收”或“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任務完成不到80%;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使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五)超過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且事先未作說明。
第二十二條?需要復議的驗收項目,承擔者應在接到通知3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者可在接到通知半年內,整改完善有關項目材料后,提出復議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項目承擔者三年內不得再承擔同類計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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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